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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动植物保护措施:极地研究与机构汇编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4年,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旨在实现保护、研究和合理利用南极动植物资源。这是南极条约体系的首个为保护南极动植物和生态系统而设立的专门法律,它创立了捕获本地动物的许可证制度,从而使南极陆生动植物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南极动植物保护措施:极地研究与机构汇编

1964年,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旨在实现保护、研究和合理利用南极动植物资源。这是南极条约体系的首个为保护南极动植物和生态系统而设立的专门法律,它创立了捕获本地动物的许可证制度,从而使南极陆生动植物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

《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议定措施的参加国政府应禁止在南极条约地区内,未经发放许可证而猎杀、伤害、捕捉、骚扰本地任何哺乳动物和鸟类,并禁止为此所做的任何尝试;

(2)许可证的发放必须基于议定措施的原则和目的,即:为条约地区的人和狗提供有限数量的必要食物或为科研、博物馆动物园等和其他教育以及其他用途提供标本;

(3)各参加国政府应限制此类许可证的颁发,以便尽量保证不至于因过量捕猎本地哺乳动物和鸟类而影响自然循环,并保持南极条约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4)附件A列举的本地哺乳动物和鸟类应被定为“特别保护的物种”,参加国政府应给予特别保护,参加国政府应尽量避免颁发此类物种捕杀许可证;除非迫不得已的科学研究的目的和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该物种的生存的情况下才能颁发;

(5)除为建立、供应和运输考察站所必须物品外,各参加国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对南极地区的哺乳动物和鸟类的正常生活条件的干扰;(www.xing528.com)

(6)各参加国政府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对毗邻海岸和冰架的水域的污染;

(7)附件B列举的具有突出科学价值的区域应列为“特别保护区”,并应得到参加国政府的特别保护,以保护其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

(8)在特别保护区内,除了这些议定措施的其他各条款规定的禁令和保护措施之外,参加国政府还应进一步禁止未经许可而采集本地植物和驾驶车辆;

(9)除了附件中规定可以带入南极地区的动物或植物外,未经许可,各参加国政府不得将非本地动植物、寄生虫和疾病带入南极条约地区;

(10)带入的非本地动物或植物如可能对南极地区自然系统造成危害,则应将其置于控制之下并利用完之后将其带出南极地区或将其就地销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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