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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灾害史话》对气象立法的积极作用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气象法》颁布之后,对于我国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经执法人员多次劝告仍不改正,陕西省气象局依据气象法律并按法定程序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华信实业公司对此处罚不服,诉至法院。省气象局进行首例行政应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省气象局胜诉。

《中国气象灾害史话》对气象立法的积极作用

气象事业是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为确保气象行业的稳定、持续快速发展,依法治理是必不可少的。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汛期气象服务规定》《七大江河流域防汛气象服务办法》《中国气象局汛期气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热带气旋业务和服务规定》等气象行政法规。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力地规范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为趋利避害,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和将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气象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规定了该法律的宗旨:“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气象法》第3条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这是《气象法》对气象事业性质的定位与基本要求,也是《气象法》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气象法》对于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依法统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开展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为防灾减灾和政府决策提供气象资料服务,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根据当地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及时主动地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也应当依法按时播发与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为人民群众了解气象预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www.xing528.com)

为了保证为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和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源与经费保障,《气象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有关部门及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依法及时汇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的气象和水情、风暴潮等信息资料,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法规定的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公益服务功能的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

《气象法》规定,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开展气象有偿服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以取得的服务收入补充气象事业费的不足,进一步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执行中要防止有偿服务冲击无偿服务,防止将应当无偿提供的公益性服务转为有偿服务或者造成无偿服务质量下降。

《气象法》还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职责作了规定,如编制与执行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保护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指导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指导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和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开展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查处违反《气象法》的行为等。

《气象法》颁布之后,对于我国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各地都出现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如2003年,陕西华信实业公司所属华信寻呼台违反《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的规定,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未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向其用户非法传播天气预报。经执法人员多次劝告仍不改正,陕西省气象局依据气象法律并按法定程序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案成为省气象局行政处罚之首案。陕西华信实业公司对此处罚不服,诉至法院。省气象局进行首例行政应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省气象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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