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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大生态建设工程:中国气象灾害史话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盲目毁林开垦和进行陡坡地、沙化地耕种,造成了我国严重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世界最大生态建设工程:中国气象灾害史话

长期以来,由于盲目毁林开垦和进行陡坡地、沙化地耕种,造成了我国严重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洪涝、干旱、沙尘暴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3省率先开展了退耕还林试点,由此揭开了我国退耕还林的序幕。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

工程建设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1897个县(市、区、旗)。根据因害设防的原则,按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危害程度、水热条件和地形地貌特征,将工程区划分为10个类型区,即西南高山峡谷区、川渝鄂湘山地丘陵区、长江中下游低山丘陵区、云贵高原区、琼桂丘陵山地区、长江黄河源头高寒草原草甸区、新疆干旱荒漠区、黄土丘陵沟壑区、华北干旱半干旱区、东北山地及沙地区。同时,根据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注重实效的原则,将长江上游地区、黄河上中游地区、京津风沙源区以及重要湖库集水区、红水河流域、黑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等地区的856个县作为工程建设重点县。

退耕还林的政策规定主要有:

——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补助。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公顷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250千克;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公顷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0千克。从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千克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区、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每公顷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费300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年限,1999—2001年还草补助按5年计算,2002年以后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只享受种苗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公顷750元计算。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地还林面积的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生活费。(www.xing528.com)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退耕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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