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疆域辽阔,地理条件复杂,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繁。按照不同标准,气象灾害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按照气象灾害形成发展过程的长短缓急,可以分为突发型气象灾害和缓发型或积累型气象灾害。突发型气象灾害是指致灾因子达到一定强度后在很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形成的气象灾害,如冰雹、龙卷风。缓发型或累积型气象灾害是指致灾因素经过长时期的积累作用,使危害日益明显,直至造成灾害的,如干旱、低温冷冻灾害。再如,根据灾情轻重,可以将气象灾害划分为巨灾、大灾、中灾、小灾和微灾等。按照因果关系,又可以分为原生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综合灾害成因、性质及其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程度,本书将气象灾害划分成暴雨洪涝、干旱、热带气旋、局地强对流天气灾害、低温冷冻灾害及雪灾、沙尘暴等类型。相关定义引用中国气象局出版的《中国气象灾害年鉴(2017)》(气象出版社2018年版)“编写说明”中确定的气象灾害收录标准,下文不一一注明。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特征和气候条件,我国气象灾害发生十分频繁,加之巨大的人口压力及高风险区的高度开发利用,我国成为世界上气象灾害出现频次最高的国家之一。防御气象灾害也成为中华民族最经常、最重要的一种减灾防灾活动。据不完全统计,自秦汉以来的2200多年里,“我国共发生1600多次大水灾,1300多次大旱灾,并且常常是旱涝异地同时出现。愈到后来,灾害次数愈多,时间间隔愈短。例如平均每年遇灾次数,隋朝0.6次,唐朝1.6次,两宋1.8次,元朝3.2次,明朝3.7次,清朝3.8次”[1]。而自1949年以来,平均每年出现干旱7.5次、洪涝5.8次、登陆台风7个、沿海重大风暴潮等海洋灾害7个。我国气象灾害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气象灾害在空间上既有普遍性,又具有区域性;在时间上既表现无序的非稳定性,又存在有序的周期性;具有多种灾害的群发性;气象灾害与其他灾害之间具有连锁性。无所不在的气象灾害注定将始终伴随着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成为无法回避的挑战和必须跨越的高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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