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文化在列国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宗法观念淡漠,而法制观念强烈。秦人重法的最早记载始于秦文公时代的“诛三族”的刑法。因该法是秦人首创,在中国历史上被沿用了2600多年,直到帝制结束了才废除,影响之大、历时之久实属罕见。且不论“诛三族”刑法是否人道,但此项“连坐制”的酷法其威慑力不可否认在历史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后来还出现了“灭九族”这种更残酷的刑法,这种赶尽杀绝、极不人道的酷法可能就是“诛三族”的发展和深化。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周人的“礼法”制度在那时显得迂腐过时,已不足以御民治国,“诛三族”刑法可能是为适应当时整个社会“重利轻义”和“不服王化”社会风气而出台的,秦国比较完善的法治雏形基本上是秦文公时期形成的,在之后的历代秦公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制治理体系。当然,最成熟、最系统的法律治理应当是商鞅变法时期所颁布的律例,大至篡权谋反,小至饲马贩运、嫁娶婚葬无不备至。
秦法强调“轻罪重罚”,更重视“有法必依”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秦法为什么如此严酷,《商君书·说民》是这样认为的:“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由至矣。”(采取轻罪重罚的办法,人就不会犯小罪,犯重罪的人也就不会产生)。[16]
秦法虽酷但却能见效。官和民都并不极力抵触,最重要的原因是“有法必依、执法公正”,徇私枉法和唱高调的现象较少,执法基本能“一碗水端平”,所以大家都心理平衡,既畏法,更信法,当然就守法了。比如变法之初,太子触犯法律,不便施刑,就以老师公子虔教育无方对其劓刑(割鼻子),公子虔本是献公子,孝公兄,地位很高,这次受刑对全国威慑震动很大,“刑不上大夫”的时代在当时的秦国已成了“老皇历”。正因为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所以严刑峻法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史记·商君列传》言商鞅变法“行之七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7]。战国末年思想家荀况去秦国亲眼所见当时秦国政治、社会、吏治、民风方面的情况后是这样记述的:
其因塞险,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行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不流污(无淫秽语),其服不佻(无奇装异服),其畏有司而顺(非常怕犯法被官府治罪,所以很守规矩),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kǔ,作恶多端),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私事也。不比周(不拉私人关系),不朋党(不结小集团),倜(tì)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闲,听决百事不留(办事效率高,不积压),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18](www.xing528.com)
从荀子对当时秦国的评价来看,我们看到秦国是一个物产丰饶、民风古朴、百姓守法、官吏忠正、士大夫一心为公、朝廷勤于政事的政通人和、欣欣向荣的国家。秦史专家孙皓晖先生认为:“秦国的社会治理达到了最高的境界,秦人从此以法治文明而领先于天下文明。”[19]这一切都与秦国“事皆决于法”的依法治国之策有关。在谈到秦朝的法制时孙皓晖先生还讲道:“法制是更高层的核心理念,本质性的理念,指的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方式。法治社会是否成熟,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就是立法是否具有系统性。另一点就是司法的严厉性,看法律在社会中是否真正推行,全社会是否具有奋公守法的自觉性。”[20]商鞅则非常重视司法的重要性,他说:“有功于前,不为损刑;有善于前,不为亏法。”“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必出、令必行,至矣!”
当然秦人的司法治理也有许多缺陷,尤其是酷法滥刑和鼓励民间相互告发的“连坐律”实不可取,其妄图以凶狠手段震慑民众以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做法应该抛弃,但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平的法治精神都是值得我们今天学习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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