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处理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1942年1月28日和2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和《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这两个文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减租减息政策和执行这一政策的具体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未分配土地的农村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一方面地主要减少所收租金,减轻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农民要交租交息,照顾到地主、富农的利益。减租的办法是“二五减租”,即把原租额减少25%。减息的办法是规定年利率一般为一分,最高不得超过一分半。取消了杂租、劳役和各种形式的高利贷。1942年,陕甘宁边区高干会议决定在全边区范围内开始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在实行减租减息之前,盐池县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一般是二八分成,即农民得收获量的80%,地主得20%。只有极少数是三七分成甚至四六分成,较外地为轻。因此。盐池县部分干部认为,盐池县农民对土地要求不迫切,阶级矛盾不深,对减租减息重视不够,加上一些干部也是土地出租者,对减租政策执行不力。
1943年,陕甘宁边区高干会议特别强调,减租减息是扩大生产的重要条件之一,要发动群众斗争。据此,三边地委指示,要扭转干部的错误认识,把减租减息作为检验每个党员干部的工作态度和党性的标准。
为贯彻陕甘宁边区高干会议和三边地委指示精神,盐池县委召开了区委书记、区长会议,传达了中央和陕甘宁边区关于减租减息政策精神。之后,由区政府召开乡长联席会议宣传贯彻,再由乡政府召开委员会传达,再经委员们传达给每一家农户。关于减多减少问题,盐池县政府提议按一九分,即农民得90%,地主得10%,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情况不一。(www.xing528.com)
为了保证减租减息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1943年,盐池县政府规定:第一,无论任何人的荒地,如果自己种不完或不种,凡缺少土地或无地农民等,可以自由选择其剩余部分耕种;第二,凡是租种别人土地之农民,一定要按租佃条例的规定,保证减租和交租。[5]
经过广泛宣传与动员后,盐池县的减租减息工作逐渐得到落实,增加了许多耕地面积。减租减息不仅使农民得到了实惠,还增强了自己的政治优势,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和抗日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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