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当时的教育行政的弊端,李建勋指出我国教育行政应当坚持“科学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办法”,为我国教育行政系统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科学设计和重要参考。李建勋认为,教育行政的“改进办法”应当从“组织”和“用人”两方面着手,“组织”方面的改进可以使教育行政“科学化”,而“用人”方面的改进则可以使教育行政“专业化”。[26]
在李建勋看来,健全的教育行政“组织”应当包括两部分:一为建议的,一为执行的。“前者司研究、计划、参议等事,后者司决定、推行、督导等事。无前者则行政无科学的方案、先觉的领导;无后者则行政乏彻底的实验、进步的改革。”因而,对于教育行政“组织”的“改进办法”,李建勋分别从“建议部分”和“执行部分”进行阐述。[27]
关于“建议部分”,李建勋主张我国教育行政组织中应当设立“教育研究处”“教育参议会”,并对二者的地位与职权、机构与人员、资格与待遇等问题做了系统说明。李建勋强调,我国教育行政缺乏应有的领导和设计功能,就是因为其内部没有相关的研究机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教育行政机关中的“研究”与高等院校中的“研究”并不相同,后者在于对学术做高深之探求,能否应用,不必强求;前者乃就教育当前实际问题谋科学的解决,在学术上有无贡献,不必顾虑。“故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教育研究处,以期行政科学化及效率之提高,当为刻不容缓之事”。在“设置”上,教育研究处的“地位”一律与各司(教育部)、科(教育厅)、课或股(教育局或科)平等;在“组织”上,根据各级机关实际情况设立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及社会教育等科,并分别配置相关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在“职权”上,教育研究处掌管所属教育之调查、研究、计划及报告等事,并与其他各司、科、课或股密切联络,以期各种教育问题得以合理及科学的解决;在“资格”上,“研究人员之任用,以选择对于教育理论有深刻的了解、对于问题研究有熟练的技能为标准”,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教育学的博士或硕士学位,一般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教育学的学士以上学位;在“待遇”上,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者分别参照高校的教授至助教之待遇。设立“教育参议会”的基本考虑是:一是提供实际需要以备当局之抉择,二是宣传当局意旨以便政策易于推行,三是修正当局意见使行政措施趋于合理。如此一来,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的教育参议会“不仅借以收集思广益之效,且可牵制行政当局之滥用职权、固执成见,以免行政措施流于偏激也”。因此,李建勋主张“为使教育带有民治精神,及行政悉臻于合理化,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则有设置教育参议会之必要”,并从人员、组织、职权、任期、待遇等各个方面对中央的教育部、各省市的教育厅(局)、各县的教育局(科)的各级教育参政会的具体设立办法做了详细论证。
关于“执行部分”,李建勋分别从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各司科股”的设置和“督导”制度的设计两方面予以具体说明。李建勋认同当时中央教育部“六司”的设置,“但司以下之分科,仍采数目单位,似有未善”,认为根据工作和职能性质,中央教育部各司各科应改为:总务司之第一科为文书科,第二科为庶务科,第三科为人事科,第四科为财务科;中等教育司之第一科为中等教育科,第二科为师范教育科,第三科为职业教育科;高等教育司可分为大学教育、高级师资、专科学校及国际教育四科;国民教育司可分为国民小学、中心小学二科;社会教育司可分为通俗教育、文艺教育、电化教育三科;蒙藏教育司可分为蒙民教育、藏民教育二科。“唯各科限定职掌,需略加修改、另行归类耳”。大多以数目划分四科的各省教育厅之组织,应当改为中等与高等教育、师范与国民教育、社会与健康教育及总务四科,“借收分工合作之效”。在当时各县是设立教育局还是教育科的争议中,李建勋明确主张各县教育机关不能简化为教育科,事实上应恰恰相反,各县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更加健全的教育局,并分设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及总务三科或股,以期各县教育事业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对于“督导”制度,李建勋从督导性质、学校类别、人员名额、任职资格、区域视察、视导时间等方面做了细致设计,力求各级各类督学分工合作、收切实之效。[28]
对于当时教育行政“用人”方面的“改进办法”,李建勋主张必须坚持“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李建勋指出,行政处理、教学指导、教育研究三者在教育行政中同样重要,为使三者充分发挥效能,“非得有受过专业训练者主持之不可”,但是中国当时从事教育行政者中,“合于此项资格者,恐不足三分之一,专才既少,效能自灭矣”。因而,李建勋特别强调:“今后教育行政机关之改进,必须对于富有教育研究之人,广为罗致,重加任用,一使其行政渐臻于专业化。”[29]对于当时实行的《公务员任用法》《县行政人员任用条例》《教育部督学规程》等诸种法规条例“系为一般公务员而设,对于教育学识及经验,未有明白规定,因之有教育学识及经验丰富之人才,碍于上项法及条例,不能充任教育行政人员”,因而李建勋建议,国家应当尽快修订并重新颁布相关法规条例,以使国家的教育行政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充分提升国家教育行政应有的效能。[30]
全面抗战期间,李建勋对我国教育进行的系统反思和探索设计,难能可贵,对我们今天的教育改革发展仍具重要参考价值。
【注释】
[1]李建勋.战时与平时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1,23.
[2]李建勋:战时与平时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10.
[3]李建勋:战时与平时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10—19.
[4]李建勋:战时与平时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19—27.
[5]李建勋:战时与平时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23、27—28.
[6]李建勋.战时与平时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30—37.又见:李建勋.论教育行政之改进[J].教育通讯,1941(36—37):24—30.
[7]李建勋.师道论[J].教育通讯,1940(7):1—7.又见:李建勋.战时与平时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23.
[8]李建勋.战时与平时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39—49;又见:李建勋.论教育行政之改进[J].教育通讯,1941(36—37):24—30.
[9]李建勋.论中等学校教师需要专业训练[M]//许椿生等编.李建勋教育论著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326.
[10]李建勋.请改全国国立高等师范为师范大学案[M]//许椿生等编.李建勋教育论著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37.
[11]教育部.有关院系调整方案及工学院农学院合并改组事宜、设立师范学校等通知训令函件(一),国立西北大学档案,67-5-306-1[A].西安:陕西省档案馆。
[12]李建勋.吾国高级师资训练之待决问题[J].教育通讯,1942(29):21—25.(www.xing528.com)
[13]北京师范大学校史编写组.北京师范大学校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22.
[14]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670.
[15]民国教育部.师范学院规程[J].西北联大校刊,1938(3):8.
[16]李建勋.吾国高级师资训练之待决问题[J].教育通讯,1942(29):21—25.
[17]李建勋.师道论[J].教育通讯,1940(7):1—7.
[18]李建勋.吾国高级师资训练之待决问题[J].教育通讯,1942(29):21—25.
[19]李建勋.地方教育行政之理论及其实施[J].师大教育丛刊,1930(2):19—34.又见:李建勋.战时与战后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50.
[20]李建勋.关于教育行政上之五大问题[M]//许椿生等编.李建勋教育论著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22.
[21]李建勋.直隶省教育行政组织之改革案[M]//邰爽秋等编撰.教育参考资料选辑·教育行政之理论与实际·行政组织类.教育编译馆,1935:1.
[22]李建勋.论教育行政之改进[J].教育通讯,1941(36—37):24—30.又见:李建勋.战时与战后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31—32.
[23]李建勋.战时与战后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58—63.
[24]李建勋.论教育行政之改进[J].教育通讯,1941(36—37):24—30.
[25]李建勋.战时与战后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32.
[26]李建勋.论教育行政之改进[J].教育通讯,1941(36—37):24—30.
[27]李建勋.战时与战后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63.
[28]李建勋.战时与战后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63—73.
[29]李建勋.论教育行政之改进[J].教育通讯,1941(36—37):24—30.
[30]李建勋.战时与战后教育[M].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师范研究所印行,19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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