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融资途径都会有其不足之处,所有的融资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和复杂劳动才能获得,而且风险的存在也是不可避免的。不管创业者如何优秀,在进行融资洽谈时都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创业者对融资中可能会遇到的成本预算和风险控制有比较系统的了解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融资活动的成功率,进而推动创业企业的全面发展和壮大。
(一)企业融资规模和时机不当引发的融资风险
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制定融资战略和确定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融资规模的适当性能够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避免产生较多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
1.融资规模小可能造成的风险
和成熟公司相比,创业企业的财务状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成熟企业不管规模大小,都拥有稳定的客源和销售收入,而创业企业则不具备这一优势。企业创业的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资金,越是成长迅速,资金消耗也会越大,因此企业创业的初期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这样才能让创业企业安稳度过初期阶段,迅速地发展和壮大起来。
创业者还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虽然能够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但是有可能会被投资者以企业控制权的交换为条件,导致创业者失去创业企业的控制权。所以一般来说,创业者都会选择融资规模小且不会牺牲控制权的方式来进行融资,往往这也使其获得的融资金额非常有限。
2.融资规模过大可能造成的风险
融资规模一定要适当才是最合适的。若融资金额远远高于所需资金投入,则有可能造成创业企业放松财务预算,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流失等,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毁灭性的伤害。若创业企业在初期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则很多财务问题也会随着发展的推进而逐步凸显出来,需要企业不断想办法解决。
3.融资时机过晚带来的风险
创业企业要把握好融资时机,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切合实际融资能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但如果没有掌握好时机,无论过早还是过晚,都会导致增加成本或放弃控制权等,这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创业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不但资金量要充足,更要及时投入。因此,创业企业创始人一定要做好规划,及早做好资金准备,切勿临时抱佛脚,造成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而面临破产。尤其对于新公司来说,筹资的及时性更是其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通常来说,获得一笔融资需要八个月以上的时间。因此,创业企业初期面临的不仅仅是现金流的问题,还有资金及时性问题。若融资不能及时到位,会给企业管理团队的信誉带来沉重的打击,使创业者在融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企业商业秘密可能被公开的风险
信息披露是极容易被忽视的“成本”,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的关注。投资者需要进行多方面的了解才能将资金投入企业,因此需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很多跟进工作,信息披露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企业在筹资时,可能需要5 种、10 种乃至50 种公司情况介绍方案,主要内容涉及管理层的能力构成、股权结构、如何盈利、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的市场地位以及技术情况等。公司和个人的财务状况也是投资者所关注的重点内容。
以上要求需要创业者将个人和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营销计划、市场竞争战略、公司所有权、报酬安排以及公司的优劣势都予以披露和通报,使创业者的商业秘密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被公开的风险。
(三)风险投资协议条款可能引发的风险
每个创业者都必须充分理解“优先股”“优先清算权”“对赌协议”“防稀释条款”“完全棘轮条款”等概念。创业者通常会接受这些条款以获取更多的融资金额,而对于风险投资方,这一系列投资条款清单,从十几条到几十条,都是从以前的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总结,可为创业者的投资利益进行保障和制约。风险投资方非常明确的是融资协议往往要比估值更有用,这些规定能够在公司发展不顺时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因此,一旦出现问题,风险投资协议中的某些看似无害的条款,可能会引发对于创业者来说极其严重的后果。
1.清算优先权
优先股是在分配公司利润时或者在公司因解散或者破产进行清算时,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优先于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分配股利或者公司剩余财产的股份。清算优先权是以优先股为基础,是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享有的具体权利,其行使条件是公司出现清算事件(“资产变现事件”,主要包括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出售主要资产或结束业务)时,优先股股东在清算资产范围内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预期回报及可得股利、股息等。(www.xing528.com)
投资协议中的清算优先权可以帮助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在进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时获得更多的保障。若公司出现清算情况,则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会具有清算优先权,可以确保得到比投资金额高出数倍的投资收益。还有一些股息也是需要支付的,如果协议中还包括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私募股权基金还可以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其比例根据持股比例确定,这对创业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会影响创业者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比例,甚至让创业者血本无归。
2.防稀释条款
风险投资机构进入创业企业的阶段不同而占有不同系列的优先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优先将这些股权转换成普通股。投资协议中的防稀释条款起到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股进行保价的作用,还有降价融资防稀释保护条款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投资机构的股权不会在后续的继续融资中被稀释而设立的。不管是创业企业家还是风险投资机构,都不会对结构性防稀释条款产生异议,但是对后续降价融资防稀释条款的争议则比较大。
防稀释条款可以分为3 类,即对投资方有利的完全棘轮条款、相对中立的加权平均条款以及对于创业者有利的无防稀释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防稀释条款中的完全棘轮条款是指如果创业企业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前轮投资人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那么前轮投资人的实际转化价格也要降低到新的发行价格。在完全棘轮条款下,即使公司以低于A 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只发行了一股股份,所有的A 系列优先股的转化价格也都要调整到跟新的发行价一致。
防稀释条款虽然具有合理性,但是对于创业者来说同样具有风险,首当其冲的就是创业者的股权。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利用降价融资防稀释条款确保自己获得优先股向普通股转换的特权。这种条款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风险投资机构的利益,并且可以确保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优先股不会因为企业的继续融资而发生稀释。创业企业家持有的往往是普通股股份,这种股份会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股份价值可能会下降。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降价融资优先股能够转换的普通股份会更多,对创业企业家的股权控制产生影响。
防稀释条款的另一个风险是可能加大创业企业的后继融资难度。创业企业家进行后续融资会使股价下降,这是由正常的股份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这样不利于创业企业家的盈利形成和资本积累,对股价的上涨空间形成制约,导致融资价格往往高于以往的融资价格。加上防稀释条款的限制,创业企业家在进行继续融资过程中会提出比市场预期价格更高的价格,加大融资工具的销售难度,往往导致融资目标成为一纸空谈,无法真正完成。
3.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就是投资方与创业企业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可以约定好未来可能发生的一些不确定情况。若出现约定好的情况,则投资者有权行使一定权利的保障;若约定的情况没有出现,融资方有行使另一种权利的保障,因此也可以将对赌协议理解为一种期权。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是对赌协议产生的主要条件和前提,这样才能够让投资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融资协议不存在优劣之分,任何一份融资协议都是需要看谈判结果的,属于高风险投资。不过从创业者的角度而言,如果在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才发现协议对自己不公平,那么也只能算是创业者自己的问题了,所以在签订风险投资协议时,创业者应该谨慎对待其中的条款,考虑清楚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注释】
[1]苏济.“互联网+”背景下地方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建构[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9,33(11):85−96.
[2]谭丽娟.“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创业模式的现状及优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3):82−83.
[3]谭书敏,张春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概论[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
[4]王瑜,刘金祥,牛晓峰.指导“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参赛的实践与思考[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9(12):68−69.
[5]杨兰.互联网时代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新思路[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10):105,107.
[6]谭书敏,张春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概论[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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