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应当健全与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使高校无形资产转化做到有法可依,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及时增加及修订与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相关的条款,使法律法规尽量完备,力图为高校无形资产的形成与转化提供正式规则保证。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需要进一步理清政府、高校及其他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积极性。
在整理及归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国可就高校无形资产转化单独立法,如“高校无形资产转化促进法”,正式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高校各类无形资产产权,促进高校无形资产有效转化。而且,地方政府也要针对省内高校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办法,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高校无形资产的有效转化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与监督,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在转化无形资产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高校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依靠法律手段来保证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规范化、制度化。具体而言,就是要针对目前高校无形资产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不同类别无形资产的特性,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及高校的职责,尽量做到便于操作,提升执法效率,改善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绩效。(www.xing528.com)
二、高校应完善自身与无形资产转化相关的规章
为了与法律法规相衔接,高校自身也应制定出促进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尽量明确高校各类无形资产的产权主体和权责边界,维护高校、二级单位及教研团队的正当权益,避免高校无形资产在转化过程中的流失,使其转化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这些规章制度不仅仅只针对专业技术类无形资产、创作作品类无形资产、标识类无形资产等的转化,还应将人力资本类无形资产、政府授权类无形资产、资料信息类无形资产、声誉类无形资产、利益相关者关系类无形资产、办学特色类无形资产、组织文化类无形资产等转化的规定纳入其中。只有当前述的法律法规与高校自身制定的无形资产转化实施细则相得益彰时,我们才能编制一张疏而不漏的与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相关的正式规则大网,以此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具体而言,一方面,高校要建立一套无形资产转化收益分享的规则,这些收益分享主体包括高校、下属部门、教职工团队及其他单位。只有把高校的利益与参与主体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既维护了高校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参与主体的利益,高校无形资产才能持续创生并高效转化;另一方面,高校也应构建相应规则体系,强化各无形资产转化参与主体的责任,对于那些在高校无形资产转化中谋取私利的部门或个体,要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及时的、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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