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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高校无形资产转化启示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我国已着手制定正式规则推动高校无形资产转化。为了改变这一不利状况,发达国家政府通过正式规则的颁布以及相应机构的设立,引导和激励高校重视无形资产转化、重视与企业及社会的真实需求衔接。在正式规则及实施机制的交互作用下,发达国家高校及教职工对无形资产转化的观念及习惯全面提升。

发达国家高校无形资产转化启示

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发达国家高校无形资产转化模式各有千秋,各具特色,但这些模式也有相通之处,这些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凝练和学习。上述发达国家高校无形资产转化模式注重正式规则先行,以此引导高校及教师转变观念及行动惯例,同时以机构设立为契机创建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实施机制,此过程中紧紧依靠市场力量作用的发挥。这些共性的特点促成了高教领域从“专注于教学及科研”向“注重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转变,高校的发展方式随之做出了较大调整。此种改变推动了政界、学界、产业界关系的重构,为经济发展转型构造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要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就必须重构微观的动力基础,即要优化支撑经济运行的微观组织的运行模式、并提升其运行效率。也就是说,为了使我国经济摆脱依赖土地、低端劳动力等资源的粗放型发展道路,并迈入依赖技术、高端人力资本、品牌等无形资产的精益型发展轨道,我国不得不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微观创新主体进行再造。而高校的深化改革将是微观创新主体再造的关键内容,其成败至关重要。

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高教领域已成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高校在专业技术、高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并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成果转化、高科技企业培植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总体来看,高校在推动创新及成果转化、支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仍未完全发挥。据统计,目前全国高校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占全国近2/3,“863”计划项目占全国1/3,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占全国14%,在国内外发表的论文数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占全国的60%。然而,高校技术成果转移率仍低于30%,转移以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大约只占技术成果转移成功的30%。[9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校无形资产转化效率不甚理想,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亟待提升。

下面我们将从正式规则的完备性程度、非正式规则的契合性程度、实施机制的有效性程度、分类化程度、市场化程度五个维度,对比分析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高校无形资产转化方面的差距,并提炼出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正式规则的完备性程度

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争先恐后地出台了与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改造高等教育体系,并给高校赋予新的功能。其中,美国较早地制定了相关的正式规则,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这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的关注,且纷纷开始效仿。在学习及借鉴美国高校无形资产转化模式过程中,日本是最为投入的,其拟定的相关正式规则非常全面且详细。日本拟定的关于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正式规则,既为高校的功能转变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制度支持。由此可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即是说,要想提升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效率,必须首先从正式规则构建方面下一番功夫。

在人口红利渐渐耗尽、劳动力成本急剧上升、生态环境悄然恶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不得不面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课题。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我国已着手制定正式规则推动高校无形资产转化。如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2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1996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基本原则、政府职能、组织保证、权责关系、利益分享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两部法律构建了我国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制度环境,为了与之衔接,国家有关部委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199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决定》,1994年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1995年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国中央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若干意见》,1997年发布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发布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2002年发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正式规则群,在刺激高校转化无形资产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国家部委制定的法规常常只有政策指导意义,缺乏强制保证,其执行也打了折扣。因此,我国有必要将这些法规梳理归并后上升到立法层面。另外,这些法律法规还缺乏实施细则,实施中难以把握。而且,这些法律法规有时代表了政府的一厢情愿,高校的相关配套细则的拟定处于被迫及不情愿的状态,呈现出上下不协调的状态,这也制约了法律法规作用的发挥。

二、非正式规则的契合性程度

后工业化阶段,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政界、产业界及学界有识之士都先知先觉地意识到技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然而,发达国家大多数高校及教职工刚开始对无形资产的形成及转化的理念并未跟上时代步伐,其行动惯例也囿于传统教学及理论研究。高校深度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观念及行为习惯尚未建立,高校与企业等主体的合作也处于浅尝辄止的状态。为了改变这一不利状况,发达国家政府通过正式规则的颁布以及相应机构的设立,引导和激励高校重视无形资产转化、重视与企业及社会的真实需求衔接。在正式规则及实施机制的交互作用下,发达国家高校及教职工对无形资产转化的观念及习惯全面提升。

与发达国家高校相比,我国虽然有许多经过百余年发展起来的名校,但在无形资产转化方面的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的契合性程度仍有差距。具体而言,在国家或地方已经规定了有关某些无形资产转化的正式规则的前提下,大部分高校在无形资产的转化中,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没能有效契合,其结果是大量的高校无形资产不能有效转化。首先,许多百年名校的无形品牌闲置,没有被学校有效利用,相反出现了不少打着名校名义注册的经济实体,高校的冠名权白白流失。其次,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高校无形资产最能为高校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现实中高校往往过于注重论文发表,忽略了专利权的注册与保护,忽略了大量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最后,优秀的教师进入学校后,也形成了一种无形资产,许多高校在招聘过教师之后并没有重视这些人力资源,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结果有的教师悄无声息地带走科研成果、学术研究、技术工艺等,导致学校声誉和实力水平的下降,造成无形资产流失。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影响高校的正常运转,其实是一种隐性的无形资产的流失,长期还会影响学校的发展。

三、实施机制的有效性程度

在制定与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相关的正式规则的同时,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设立了相应机构,以保证这些正式规则能够落地实施。这些机构按照一定的规程运行,就搭建起了高校无形资产有效转化的实施机制。这些机构既有高校设立的,也有政府与高校共同设立的,还有高校与企业共同设立的,其形式多种多样,这些机构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促使高校无形资产有效转化。而且,这些机构非常精干,且运行效率极高。例如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由25人组成,大多数是直接负责许可的专家,每人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卡耐基·梅隆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现有8位工作人员,均具备高校科研与企业工作的丰富经验,有的还创办过私人公司,十分了解新技术的潜在市场。[96]由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设立的高校无形资产转化机构很注意吸纳专业人士参与,并且能做到精干高效。也就是说,成立机构不是目的,这些机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高效运行,形成无形资产高效转化的实施机制才是目的。

与发达国家相比,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实施机制有效性程度低。不少高校既没有明确的部门对无形资产转化进行统一管理,也没有针对无形资产的各个方面设立专职的管理部门,结果造成职权不分。依据“科研单位与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调查”课题组的调查,在被调查的540家单位中,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单位占比为7%;设有兼职机构的单位占比为58%;专、兼职机构都未设的单位占比为35%。在被调查的540家单位中,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专职管理人员的单位占比为7%;配备兼职人员的单位占比为65%,个别单位既有专职人员,也有兼职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都未配备的单位占比为28%。[9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对无形资产转化的管理部门设立及专业化程度不甚理想。由于无形资产涉及许多方面、许多部门,部门之间又有一定的关联性,部门管理不明确,必然使得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能力变差,多方利益主体的存在又使得能转化的无形资产产出率低,部分无形资产被闲置。高校的无形资产名义上完全归学校所有,但在使用过程中学校下属部门、个人或多或少控制着部分无形资产,实际利益主体多元化,进而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与重叠。这就造成现存的转化机制往往不能充分发挥效用,无形资产的转化效率差。如在科研成果管理上,管成果的不管推广,管推广的不知道成果的出处,管专利的不管转让,[98]这种不协调的机制,造成高效无形资产难以转化。根据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外协部部长许尔杰披露,和国内大部分高校一样,南京大学的专利转化率低于10%,而南京大学很早就建立了专门的专利转化机构,有专职的专利转化人员。可想而知,那些只配置了兼职机构的单位有多少能够切实进行专利技术的转化工作。[99]在此情形之下,我国有必要学习发达国家高校设立相应高校无形资产转化机构的做法,并配以精明能干的专业人员,使这些机构依规则和程序高效运行,构建我国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实施机制。

四、分类化程度

发达国家较早认识到了高校无形资产的多样性,对专业技术类无形资产、创作作品类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类无形资产、标识类无形资产、利益相关者关系类无形资产、政府授权类无形资产、资料信息类无形资产、声誉类无形资产、办学特色类无形资产、组织文化类无形资产等较为关注。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高校对上述无形资产各有侧重,选择性地进行了专门化的分类管理。这些国家的高校对专业技术类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类无形资产、办学特色类无形资产等都尤为重视,倾注了更多的精力并予以分类化的专业管理。在政府及高校的交互作用下,发达国家高校无形资产迸发出了巨大的潜力,推动了高校的发展。但总体来看,发达国家高校也尚未全面系统地把握上述10类高校无形资产,更未能在系统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化管理。也就是说,即便是发达国家,在高校无形资产分类专业化管理方面仍有改进的空间。

高校无形资产种类较多,而且有自身的独有特征,因此有必要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化管理。目前我国高校还未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细化分类,造成管理的界线不清楚,难以专业化,在对无形资产转化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我国许多高校对专业技术类无形资产转化的管理尚未进行分类专业管理,非专设机构及非专业人员管理现象较为突出,专业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转化存在较大空间。又如人力资本类无形资产中科研人员和非科研人员的性质就不同,在其无形资产转化过程中重要性程度也有很大差别,而我国高校仍采用统一管理的方法,必然造成这类无形资产的转化效率大打折扣。因此,我国高校有必要对前述10类无形资产的性质进行细化研究,成立专门部并配置专业人员,推动这些无形资产向生产力的转化。

五、市场化程度

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及高校之所以能够成功实现高校无形资产有效转化,其原因就在于它们能将市场化的操作手段引入转化过程之中。发达国家在高校开展教学及研究的过程中,将企业及市场的真实需求引入其中。具体如下,首先,在高校经费来源方面,广开渠道,企业成为重要的提供者。其次,高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方面加强了合作,联合培养及合作研究成为了常态。再次,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人才交往及流动日益频繁,做到互联互通。最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能做到市场化运作。这些举措促进了发达国家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了转化的效益。

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在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没有理清产权关系,因此,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我国高校无形资产产权在实施层面较为模糊,没有形成有效的产权激励与约束,高校内部对无形资产的权利存在集体和个人的冲突,阻碍了高校无形资产转化的市场化。如有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承认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却又找合适的时机私自转让成果,或者没有与学校商量直接将科研成果以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办公司,损坏了高校的无形资产权益。又如政府及校方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无形资产的转化,无形资产也就难于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配置。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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