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当时的城市仅仅是“有围墙的农村”,城邑中的居住者很多也是耕种者,但由于西周的“封建”制和宗法制,还是造成了高等级城邑内的居住者与一般邑落居住者的身份差异。
高等级城邑称“都”,在古文献中又被称作“国”,本义是王城和国都;城外的边远地区被称为“鄙”,也被称为“野”。都与鄙、国与野,不单单是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是居民身份的差异,以及管理方式的差别。
贵族生活在“国”中:诸侯及其亲属、大小贵族居住于“三里之城”,而国人居住在城外之郊。被征服的外族和土著,则居住在城邑之外,也就是在野中生活。郊、野,今天这两个词常连用在一起,作为城外区域的泛称;但根据刘熙《释名》的解释,郊与野虽然都指城邑之外,它们的区别还是有的,区别就在于距离城邑的远近,野是位于距离城邑更为遥远的区域。这样的分区居住形式,是周人封建拓殖的结果,也是周朝社会成员等级区别的反映。
居住于“国”中的居民,除了各级贵族,还有这些贵族家族中大量的疏远的宗族成员,还包括百工、商贾及其他一些居于社会下层的群众。他们被称为“国人”。这些人在政治和经济上与各级贵族既有联系,又存在对立。
由于宗法关系,国人与贵族还存在一定的血缘联系,所以他们也是征服者的一部分,有姓氏,也拥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权力。《周礼》上说,“国危”、“国迁”和“立君”这三件国家大事,君主必须“询万民”,指的就是要向国人咨询意见。所以在西周晚期周厉王“专利”损害到他们利益的时候,国人群起攻之,把厉王赶到彘地去,还差点把太子杀了。厉王执政之前的齐国,胡公一派的薄姑人与献公一派的营丘人相争数十年,最后献公率领营丘人攻杀胡公而自立,营丘人就是国人。
国人平时务农,战时还有服兵役的义务。他们平时是农业的生产者,战争时就是打仗的士兵。他们或者是贵族的后裔远亲,或者跟随贵族整族迁移而来,还保持着与旧有的农村公社相关的许多旧习,公社组织与军事组织合一,是周天子和诸侯国君们重要的武装力量。按照《周礼·小司徒》的说法,军队的组织编制,是按照“六乡”居民的乡党组织来进行的:“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打仗的时候,他们要自备甲胄、盾牌等防卫武器,还要磨砺好戈矛的锋刃,准备弓矢,跟随贵族出征。 [109]所谓“国人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上》),后人对此说法不一。东汉学者赵岐以为是从国人耕种的百亩之中,提取十亩收成作为兵赋,也就是兵甲车马之费。这也是与国人承担作战义务相联系的。
此外,国人既与贵族有血缘关系,他们就可以接受一定的教育,《周礼》上说,要以六德(知、仁、圣、义、忠、和)、六行(孝、友、睦、婣、任、恤)和六艺(礼、乐、射、御、书、数)教万民,恐怕有一定的依据。国人还举行乡饮酒礼和乡射礼,前者既是“尊敬长老和加强团结的酒会”,也是商定大事的“议会”;后者具有军事教练的性质,还具有选拔人才的目的。 [110](www.xing528.com)
那些居于距离城邑更远处野、鄙之中的居民,被称为“野人”,又叫作“鄙夫”。他们与作为统治阶级的贵族没有血缘关系,主要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众。贵族们的生计,主要来源于对野人的剥削,因此“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辟野”, [111]在城外一定范围的区域树立威权,以获得稳定的田土收益。所以,野人的义务主要是承担农业生产,供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食货志》),还包括贵族祭祀时所需的牺牲及其他物产,例如鸟兽、草木、玉石之类,就像《孟子》所说“无野人莫养君子”(《滕文公上》)的那样。战争的时候,野中之人也被征发,但主要是去随从服劳役的,不会编制进入正式的军队。相对国人,他们的身份更低。
国人与野人身份有差异,权利与义务不同,王朝和诸侯对其管理的方式也有不同。《周礼》中提出,以城为中心,贵族对城外居民进行管理,有“乡”与“遂”的区别。在“国”外之郊,分设“六乡”,六乡之中,居民按照“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层次组织起来,基本上还是保留了聚族而居的方式;在郊外之野,分设“六遂”,居民则以“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鄼,五鄼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进行组织,已经完全以地域关系、邻居关系代替了血统关系。 [112]
国人和野人,分别居住在乡遂中的邑里,他们耕种的土地,则属于他们所在的邑。《孟子·滕文公上》记述了这样一种称为“井田”的土地形态:“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前人解释,“公田”就是集体耕作的耕地,其上的收益最早是用于村社祭祀等公共事务支出的;西周的时候,这一类集体劳动,则被天子、诸侯无偿占有,相当于“劳役地租”,文献中又称作“籍”法或“助”法。“私田”,是平均分配给各家的份地,分配标准是以劳动力平均分配,夏代的时候每夫五十亩,商七十亩,周则百亩。而且份地很可能实行“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定期轮换制度,目的是为了平均各家的劳动生产条件使各家的劳动收益也相对均衡。西周时继续执行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对贵族提供力役。 [113]樊树志提出,这样一种土地形态,具有“农村公社土地关系与领主土地关系的双重色彩”。 [114]
仲义父缶霝(西周晚期,上海博物馆藏)
学界对于《周礼》中国—野、乡—遂采取如此规整划一的组织管理方式,以及孟子笔下如“井”字般整齐排列的土地形态,仍然存在不小的争论。 [115]尽管如此,西周金文中还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告知我们,西周时都邑和乡村的确存在不同的管理体制。对邑的管理非常细致和全面。例如郑地,周王曾册命有司土、司工(免簠、免尊),以及管马(受簋)、管理郑人的官员(师晨鼎)。说明在周王的直接授意下,郑邑单独地存在一个类似“三有司”的官僚管理体系,其官员职司非常细致;而且郑司土管理郑地周边区域的林、泽、牧,暗示我们西周时期很可能存在按照距离城邑远近来划分土地功能的方法。周王有对“五邑”官员进行册命,诸如管理“五邑走马驭人”(虎簋)、“五邑走马”(元年师兑簋)、“五邑守堰”(养簋)、“五邑甸人”(柞钟)等等之类的职司。这五邑,有学者认为是包括都城丰镐、岐山、成周以及京、郑地等在内。这是将“五邑”作为一个行政系统,但其任命官员仍是针对其中某一项军事或行政权力进行集中管理。相较之下,对乡村的管理可能就比较粗放一些,例如周王册命扬整体负责量田的农务、住屋、刍草、诉讼及工事(扬簋)。而令方彝、史颂簋中都出现了一个职官名称“里君”,很可能是邑中最基层行政单位的管理者。金文中还未发现周王册命里君的例子,不过,从九年卫鼎铭文分析,当贵族矩将自己名下的林地转让给裘卫时,有颜氏官员接受裘卫的礼物,并参与土地的划界活动。李峰认为颜氏家族“实际上代表了管理林的官僚机构”,当所管理的里和林被转让,这个管理机构也改换自己的新主人。 [116]文献中记载乡里组织有自己管理公务的“三老”、“里正”、“啬夫”等乡官,金文的这个例子,显然有一些类似之处。
鉴于现今的考古发现和金文资料仍十分有限,西周时期的城乡管理,还有许多细节值得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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