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王“封邦建国”,主动地分封王室懿亲和功臣为诸侯,而地方也复制其统治模式,与臣属一同分享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这种复制和分享,并非仅仅停留在诸侯一级,而是依凭着西周王室和贵族的宗法关系,“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从诸侯、卿、大夫,延伸到贵族的最末一等士阶层。
什么是宗法?就是宗族内的等级原则。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宀部》说:“宗,尊祖庙也。”也就是藏有祖先神主用以祭祀的庙堂。西周金文中“用享于宗”、“用享于宗庙”、“用朝夕享考(孝)宗室”等,就是这样的用法。宗族是指同宗之族,有共同祖先的一干子孙。在同一宗族内部,根据与共同祖先血缘关系的远近,宗法人为地将其分成一个大宗和四个小宗,大宗地位高于小宗,宗子(宗族长)地位高于宗族成员。这种划分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礼记·大传》这样表述这种人为划分宗族的方法:“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礼记·丧服小记》也有类似的说法:“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恒簋盖(现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及其铭文
这其中“别子为祖”,是立宗的主干。所谓别子,清代程瑶田《宗法表》上解释:“诸侯之公子自卑别于尊曰别子。”也就是说,是诸侯嫡长子以外的儿子。因为据《仪礼·丧服》上的说法是,只有诸侯的嫡长子能够继承诸侯君位,其他儿子由于不是君位继承人,他们的子孙也就不能直接承继诸侯,因此需要自行另立新宗,以示与尊者的区别(“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称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尊者也”)。
一旦另立新宗,就是“别子为祖”。宋代学者邢昺曰:“庙号不迁,最尊者曰祖,次曰宗。”别子从诸侯及其嫡长子那里分出来,自己另外建立一个宗族系统,就成为这一新系统的开创者,也就是最尊贵的人,他的神主会在宗庙中永久供奉,永远不迁走。而别子的嫡长子会继承别子,成为仅次于祖的宗,这就是“继别为宗”。
1974年陕西扶风黄堆乡强家村以西三百米强家沟的西崖上,发现了西周时期的青铜器窖藏,共出土青铜器七件,其中有铭者五件,作器者分别是师、师望、即、师丞和恒。其中,师鼎的作器对象是“朕考”(“考”,就是指去世的父亲)虢季易父。师望为“皇考”宄公作器。即的“文考”是幽叔。而师丞的“皇考”是德叔。恒簋铭文中提到自己去世的父亲是“公叔”。师丞钟铭文记载了虢季易父、宄公(师)、幽叔(师望)、德叔等五代虢季家族的世系,通过这组青铜器,我们可以看到虢季家族代代传承和分化的大致情况。
另有1976年出土于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的墙盘,现藏于宝鸡青铜器博物院。近二百九十字的铭文,以四言韵文为主,语言精练,辞藻华美,书体工整,堪称佳作。内容大体可以分成两部分。前一部分颂扬西周文、武、成、康、昭、穆、共(恭)七代周王的功绩,后一部分记叙微氏家族高祖、烈祖、乙祖、亚祖、文考和制作本盘者自身六代的事迹,能够从中看出微氏家族传承的概貌,也可看到西周历史的简貌。
正如《左传·桓公二年》所说的那样:“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西周的封建实质伴随着周人血缘集团的不断分裂和扩张。在这一过程中,天子予诸侯封国,周王和诸侯封给卿大夫采邑,卿大夫在采邑安置自己的同族……每个贵族家族都有共同的姓氏,共同祖先和共同的宗庙、墓地,甚至共同的田土和居邑,客观上有利于贵族间化解矛盾和加强团结,巩固和维护周朝的社会统治。
那么又如何在宗族内部区分出大宗和小宗呢?
三门峡虢国墓地
“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即在别子开创的新宗中,继承别子的为大宗,继承祢(先父)的为小宗。谁来继承别子,谁又来继承先父?别子之后的嫡长子世代继承别子的大宗,而别子嫡长子外的其他庶子,则各自被自己的嫡长子所继承,分别建立小宗。大宗和小宗在迁神主之法上是有很大差别的。《礼记》上说:“庙号不迁,最尊者为祖,次曰宗。”而又有“百世不迁之宗”,“五世则迁之宗”的不同。这其中百世不迁的,是别子继承人即大宗的庙号;五世则迁的,是别子嫡长子外继承各庶子小宗的庙号。所以根据宗法,一个宗族成员同一时间最多可有一个大宗和四个小宗,分别是继祢宗、继祖宗、继曾祖宗、继高祖宗,也就是说,除了奉大宗之外,他还可能同时奉他的继祢(父)的兄弟、继祖的从兄弟、继曾祖的再从兄弟和继高祖的三从兄弟为小宗。(www.xing528.com)
西周金文中也有“大宗”、“皇宗”的表述—“用享大宗”、“其用夙夜享于厥大宗”、“乍(作)为(皇)祖大宗簋”、“用尊事于皇宗”。还有“宗子”,即宗族长的称谓:“余其用各我宗子雩(与)百生(姓)”、“宗子攻(工)正明我、左工师□许、马重(童)所为”;又称之为“宗君”:“王周生(甥)奉扬朕宗君其休”。宗族成员则自称“宗小子”:“拜稽首曰:王弗望(忘)厥旧宗小子”、“王诰宗小子于京室”。
划分大宗和小宗,其目的在于实现宗族内部的血缘约束关系。因为这支宗族是从别子开始繁衍的,别子的继承人自然也就获得最高的尊崇,所以,大宗处于尊位,小宗处于卑位;同时,各级宗子处于尊位,一般宗族成员则处于卑位。在考古发掘中,有时能发现聚族而葬的墓地,比如河南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国君、太子、大夫、士、平民,虽然身份等级不同,但都排列有序地埋葬在一个墓地当中,同时所在位置、规模大小、使用棺椁的层数、随葬品数量、附葬车马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很可能就是依照生前在宗族中的地位不同而产生的。
西周琱生簋,器内铸有一百零四字铭文,记述琱生在一次关于田地的狱讼中,得到本宗族宗主的庇护,达到了多占田地的目的。
与尊卑位分相一致,在各级宗族内部,宗族成员对宗族、对宗子,负有服从的义务;大宗和宗子,就要相应地维护宗族成员利益,承担起组织、管理、团结、照顾甚至支配族人的责任。为了宗族利益,宗子甚至可以决定宗族成员的生死存亡。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宗法制实质是一种血缘集团内部管理和支配的制度。谢维扬称之为“私法”,意思就是区别于国家公法制度之外的私行的法律。 [51]
大宗对于小宗的庇护,金文中有很好的例证。2006年11月陕西扶风五郡西村出土了两件铭文相同的琱生尊,这一铭文极有意思,不妨引录如下(根据两器铭文补足):
“唯六年(四)月甲子,王在,白(召伯)虎告曰:余告庆。曰:公厥廪贝,用扰为伯,又(有祗有)成,亦我考幽伯、幽姜令,余告庆,余(以邑讯)有(司),余典(敢)封,今余既(讯),有司曰:令,今余既一名典献,伯氏(则)报璧,琱(周)生(奉扬朕)宗君其休,用乍且(作朕祖召)公尝(簋),其万年子子孙孙宝,用享于宗。”大意是说:六年四月甲子这天,身为周王重臣的贵族召伯虎突然亲自驾临琱生家中,对琱生说,告诉你个好消息,你拜托我的那场官司的事,如今我已经替你摆平了,你大可放心好了。琱生听了召伯虎的话,如释重负,顿时眉头舒展,立即命家人摆酒设宴,款待召公。宴会上,琱生将家藏的一件价值连城的玉璧赠予召伯虎以示感激。
西周六年琱生簋(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及其铭文拓片。西周六年琱生簋乍看上去,和其他簋并没有多大不同。其实,它的珍贵之处是器物内壁铸有一百零四个字的铭文。琱生簋铭文中记述的时间、人物、线索脉络交代得非常清楚。完整地记述了当时(西周宣王五年至六年)琱生在一次关于其父亲偷税漏税的案子中,为了赢得官司求得同宗召伯虎庇护,向多人行贿并最终胜诉的事件。
据朱凤瀚研究,新出器物与传世的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的铭文一起,正好讲述了“召氏族宗族成员为协力对抗其他贵族以保护自己族产而与其他贵族间所进行的狱讼”。整个事件的过程是这样的:五年正月己丑日,因为琱生(器主)有土田方面的讼事,于是向自己的大宗宗君请求协助。妇氏(即召姜)代表宗君传达他的命令:当本宗族的附庸和土田发生诉讼时,继承人召伯虎应该协同处理纠纷。而且提出,诉讼的费用有两种方案:一是宗族公家承担五分之三,琱生承担五分之二;二是公家承担三分之二,琱生承担三方之一。受其父母的旨意,召伯虎开始协调处理此事。九月初吉时,召姜又传达召氏的命令,务必不能让宗族的附庸和土田散失,并且再次强调诉讼的费用,作为兄长的召伯虎应该代表公家承担三份,而弟弟琱生随从承担两份(即确定了正月里提出的第一种方案)。第二年(六年)四月甲子,召伯虎终于带来了好消息:经过他的努力,诉讼获得成功,琱生的田邑登录造册,得以保全。 [52]
在这个事件中,召氏家族通力合作,目的在于保护宗族的财产。虽然只是宗族成员之一琱生发生了田产纠纷,但作为大宗宗君的召氏,有责任予以保护。所以琱生向召氏请求帮助时,召氏也由其妻召姜代表他明确下达“勿使宗族附庸土田散失”的旨意,大宗的继承人召伯虎则在朝廷上与其他官员、贵族全力斡旋,最终达成调解。
琱生尊及簋铭文中出现的召伯虎,就是宣王时赫赫有名的召穆公。《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他曾经有感于西周中期以来宗法关系的逐渐淡薄,召集宗族到成周,作诗告诫:“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即使兄弟们在家里争吵,但仍然一致对外抵御敌人的欺侮。如此重视兄弟之情、宗族之义,琱生簋铭文记载他尽力为宗族事务奔走,就不难理解了。六年簋铭文中两次记召伯虎向琱生说“余告庆”!他终于保护了整个召氏宗族利益的兴奋之情,跃然纸上。
可见,在西周,贵族凭借血缘关系对同宗族内部的族人区分出嫡庶、长幼、亲疏各个不同等级,确立各级继承关系,它不仅是一种认亲的关系,更是一种管理制度,伴随着大宗与小宗、宗子与宗族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制度不仅适用于同姓贵族,也由于“同姓不婚”的联姻关系,建立起与异姓贵族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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