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结算编制的内容和程序
(1)工程结算委托业务意向洽谈,了解情况商定工作内容、价格及付款条件;签订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委托人整理工程结算所必需的资料。
(2)正式移交整理好的工程结算所必需的资料,咨询人熟悉整理好的资料,可提出资料完善意见,应就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进行技术交底;咨询人踏勘现场并形成工程结算(编制)前会议纪要及踏勘现场记录。
(3)咨询人实施咨询业务;必要时再次召开了解情况咨询会或看现场讨论补充资料。
(4)电子版草稿沟通,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修改电子版草稿,委托人初步确认(咨询人催要部分咨询费)。
(5)出具初稿一份,并按咨询合同约定收取对应的咨询费用。
(6)委托人查看初稿或请第三方查看并提出修改意见;委托人上报建设方查看工程结算初稿。
(7)建设方查看完工程结算初稿,提出书面异议或意见给委托人,商定对账安排。
2.工程结算编制的方法
(1)合同价格包干法。
(2)合同价增减法。
(3)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4)竣工图计算法。
(5)平方米造价包干法。
3.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www.xing528.com)
(3)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8)工程预算书。
(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10)安装工程定额基价。
(11)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4.工程结算编制的原则
(1)必须具备竣工结算的条件,要有工程验收报告,对于未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结算;需要返工重做的,应返工修补合格后,才能结算。
(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区的各项有关规定。
(3)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4)编制依据充分,审核和审定手续完备。
(5)工程结算要本着对国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到既合理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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