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必须与国家的政策法规保持一致,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以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建筑法
建筑法是指调整工程建设的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详细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建筑市场。
(3)投标招标法
投标招标法是指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整个过程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使招标投标双方的行为更加规范化。
(4)价格法
价格法是指调整我国价格关系、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的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我国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实行“三方管理”制度,即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由建设项目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直接参加的管理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劳动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等;建设项目业主是指建设单位,即项目投资方;承包商不仅仅指施工单位,还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监理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组织。在“三方管理”结构中,“三方”都需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实现“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为了使工程建设活动更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利益和建设投资方的利益要求,我国的工程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六项管理制度:(www.xing528.com)
(1)建设工程承包制
建设工程承包制是指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这里所指的承包商也不仅仅是施工单位,仍然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等。建设工程承包制一定要明确承包的内容、指标以及承包方式。在承包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协作,可分为总包制与分包制。
(2)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由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同时享有相应权利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这里的项目法人是指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而不是指出资人,项目法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招标投标承包制
招标投标承包制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和承包商以平等的法人地位,以各自的利益为基础,由业主发布招标邀请,承包商进行投标,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或双方商定的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报酬及责任签订承包合同,双方按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有竞争的全面包干责任制。招标投标承包制是依据市场价值规律出现的,是建筑市场运行的基本要求。它的目的是协调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工程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四大目标的有效控制。
(4)工程合同管理制
工程合同管理制是指在市场交易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了完成特定工程项目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近年来,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领域和研究的热点,在合同管理中要高度重视合同文本、合同条件,要严格、全面地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不要违反履行合同的责任。
(5)工程建设监理制
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旨在替代政府的微观工程管理职能以及为业主服务,促进各方密切合作,更有利于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6)工程质量责任制
工程质量责任制是指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以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以备监督、考核及追究质量责任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的目的在于规范各参建单位各谋其职、各尽其责,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加顺利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达到建设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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