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材料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在交通事故还没有处理结案前,由办案人员分别保存。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案卷材料整理成册,转交交通事故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以备复核或查考。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认真审核,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案卷的质量要求如下:内容是否完整、含义是否清楚、装订是否整齐、排列是否有序。
(一)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是指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事故案卷保管期限由办案人立卷时确定,由办案人填写在软(硬)卷皮相应位置。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案卷要永久保管。定期保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卷需要永久保管的交通事故和致人伤残、死亡1~2人、涉外交通事故除外),保管期为5年;致人伤残、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案卷需要永久保管的交通事故除外),保管期为20年。
(二)销毁
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满后,必须在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主持下组织事故办案人员对案卷进行复查。无保存价值的事故案卷,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的事故案卷应制作索引目录并将审批件和案卷索引目录永久保管。销毁的交通事故案卷索引目录应有的项目包括: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后果,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论。
(三)档案排列
交通事故档案的排列方法是:将交通事故案卷按照保管期限不同,分为永久保管、保管20年、保管5年、保管2年4类,分别排列;并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四)交通事故档案索引目录(www.xing528.com)
建立索引目录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时间型索引目录;二是类别型索引目录。索引目录按年分册保管。
(五)调用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需要调用案件材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交通事故正卷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复制交通事故正卷副本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将查阅申请与道路交通事故副券一并存档。”
(六)借阅、查阅
为防止案卷丢失,应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借阅制度。对交通事故档案借阅时的申请、批准、登记、期限、借阅范围、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七)安全管理
交通事故档案的安全管理是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交通事故档案的存放应有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装订设备等,根据情况配备空调、去湿、吸尘等设备。档案安全管理应做到“人防”,即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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