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报警与告知权利义务
(1)接受报警 县、区交警大队接到涉外交通事故报警后,做好报警记录,立即报告大队领导,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值班人员经请示领导后,立即报告地、市交警支队。
涉及死亡、来华访问的高级官员、外交人员的影响重大的事故,应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告,请求协助处理。
(2)告知权利义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中对权利义务也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2.调查取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第七十二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的使馆车辆发生事故时不得扣押。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外国人所在单位或大使馆,通知其按指定时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事故情况,如本人不愿意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将事故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如果以上两种形式均不能接受,应详细记录在案,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www.xing528.com)
4.处罚
对于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如果在涉外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应按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处罚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对于本应追究外国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鉴于两国的友好关系,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的,可在与外事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方法处理。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因其享有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所以应按照有关的国际公约规定与国际惯例,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5.调解
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索要材料
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时,遇外国使馆、领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索要事故处理材料时,请其向省公安厅提出。非经领导批准的材料,一律不准向外国人提供。
7.外国人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外国人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包括尸体保存,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及死者家属,尸体解剖,出具证明,尸体处理,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遗物的清点和处理和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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