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事故的通报包括内部通报制度和对外国驻华使馆、领馆通知制度。
1.内部通报制度
发生涉外交通事故时,应将事故情况及时地通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便上级部门能及时掌握情况,实施正确的指导;还应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使各部门之间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差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www.xing528.com)
2.对外国驻华使馆、领馆通知制度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遇有外国人死亡和限制外国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应按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在涉外事故处理中,对外国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和执行逮捕的,或在事故中外国人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通知内容,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名义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在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事故,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事故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大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馆、领馆的国家,可通知其代管国驻华使馆、领馆。无代管国家或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不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要求。
双边领事条约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一般不应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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