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是事故办案人员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工作准则。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有以下几条: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所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或者说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本身就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为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实现依照本国法律实施对外国人的管理。
根据国家主权的原则,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必须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对于少数不友好的外国人,对他们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违反我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制裁,不能让其逃避我国法律惩处的企图得逞,维护国家主权。
2.依法办案原则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对外国人的管理,强调依法办案有其特别重要的意义。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关于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第六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依法办案原则。
3.区别对待原则(www.xing528.com)
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时,首先要区别是特殊外国人还是一般外国人。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应严格按照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尽管其不受刑事、民事、行政管辖,但在民事权利义务上,根据国际惯例是平等的,应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事故责任,确定其在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份额,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于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一般外国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既有执法的严肃性和原则性,也要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定的灵活性。在处理中首先要维护国家主权,还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际条约、公约,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但是,由于涉外事故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还必须有必要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是在原则性指导下的灵活性,而不是自由性,在办案中绝不允许自由行事。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讲究策略和艺术,注重实际效果。
5.有理、有利、有节原则
有理是指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结论,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公约,使结论言之有理。有利是指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必须以有利于国家利益,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大局为出发点,适应国家对外关系和外事活动的需要。有节是指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处理可以采取适可而止的方法,防止出现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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