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交通事故的概念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外国人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就是说,外国人既包括具有他国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的人。
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可将外国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另一类是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一般外国人。前者可称为特殊外国人,后者可称为一般外国人。
1.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包括:
1)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是指具有外交职业的使馆工作人员,包括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秘书、随员和武官、副武官。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是驻在国与派遣国之间相互给予的一种国际权利。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某些特权与管辖豁免,但同时也必须履行遵守驻在国法律的义务,接受派遣国的管辖。
2)不是中国公民的、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如翻译、打字员、会计等,他们一般持公务护照。他们的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但无论是否执行公务均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4)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我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所谓使馆服务人员,是指从事服务的使馆工作人员,如传达人员、工勤人员、驾驶人等,一般也持公务护照。这一类人只享受职务上的豁免,如一个使馆驾驶人在执行公务时撞死了人,享有刑事、民事、行政管辖之豁免。
5)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协议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使馆人员和有关人员。(www.xing528.com)
6)在中国访问的外国的国家元首(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以及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7)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途经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8)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须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
2.一般外国人
上述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以外的其他外国人,具有居留国所规定的一般法律地位,接受居留国的管辖。为了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相区别,习惯称这些人为一般外国人。
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包括礼遇、不可侵犯权、通信自由、免纳关税与捐税、豁免权等。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做出的。这样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派遣国的权利和两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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