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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方法:指南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方法:指南

(一)赔偿标准地调整

1.赔偿标准地的确定与调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赔偿权利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为主,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为例外的赔偿原则。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权利人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获得赔偿,不能填平其损失,这对于赔偿权利人不公平,也不符合全部赔偿原则。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就高不就低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赔偿权利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地调整的理论依据是就高不就低原则。就高不就低原则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平性,以及对于赔偿权利人的人性化关怀。

(二)赔偿金总额确定予一次性赔偿

1.赔偿金总额确定

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按上述各种损害赔偿原则,合理确定各方责任比例,进而计算出赔偿义务人所应负担的实际损害赔偿金数额。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2.一次性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条款规定了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确定之后,应一次性给付的原则。当一次性给付总额确定后,若采取多次给付方式时,会使受害人损失一次性全额获得后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而获取的利益;这部分利益由赔偿义务人非法获得。因此,若将一次性给付款项分期付给时,应加上法定利息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又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取的是“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以定期金给付为补充”的模式。

(三)赔偿费继续给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1.继续给付请求权(www.xing528.com)

超过一定期限的继续给付请求权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损害请求权。该请求权有严格限制条件:一是,仅限于人身伤害案件中;二是,时间限制条件已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三是,现实条件是赔偿权利人确需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上述费用。

2.继续给付请求的适用范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仅限于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三种,其他尽管是合理费用的也不主张继续给付。

3.对继续给付请求的支持

对于继续给付请求,法院查明确有给付必要时,可以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继续给付请求是可以多次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没有穷尽和限定继续给付请求的次数。法院在查明其有继续需要护理、继续需要辅助器具和仍然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时,应该继续支持受害人请求。

4.调解注意事项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应注意在调解书中注明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否则受害人的继续给付请求将无法行使。

(四)定期金赔偿

1.定期金的适用于限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2.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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