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它是《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一)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www.xing528.com)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
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首先是交通肇事的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往往造成的是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且社会影响极为强烈。其次违法行为极为严重,或同时实施多种严重违法行为。例如,醉酒、无证、严重超速、闯红灯、越过黄色双实线下道行驶或飙车等。最后肇事时心理状态有主观故意成分。例如,明知醉酒会对安全驾驶产生重大影响,无证不具备驾驶资格,严重超速驾车会导致事故发生和事故后果严重,闯红灯、越过黄色双实线下道会和其他车辆碰撞,飙车会危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但却无视公共安全仍故意为之,蔑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此种行为已超出道路交通事故范畴,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随着法制的健全,人民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近几年来,关于车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定性逐渐精准。例如,四川的某某严重醉酒、无证驾驶别克轿车,超速120%以上、越过黄色双实线下道行驶,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行驶为止。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该案别克轿车驾驶人就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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