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刑事案件。根据刑法原理,交通肇事罪认定必须满足相应构成要件。
(一)审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人员。
1)不满十六周岁的事故责任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已满十六周岁的事故责任者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专业人员,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售票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最多的。对售票员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较少。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包括: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承包人。
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非参与交通运输活动或者与交通运输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无证驾车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和其他人员。
2.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体
1)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通过给不特定的多人造成死伤、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具体的、有形的危害结果表现出来。
2)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范围内,即公用道路上。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是其本质特征,由这一本质属性所决定,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范围内,即公用道路上。如果发生在非公共交通场所,则无所谓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例如,在工厂矿区、建筑工地、机关大院、田间等地方,即使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了重大事故,也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3.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1)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失是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者对自己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希望或者放任),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由于意外(无法预见或者不能避免)造成的,行为人无主观过错,则不能按犯罪处理。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交通肇事以后,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履行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故意驾车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这种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但是这种逃逸行为是在驾驶人交通肇事行为的基础上发生的,交通肇事和逃逸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来对待。对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4.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
1)事故责任者必须具体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使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必须实际造成了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损害后果。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罪,不是危险犯罪,以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虽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只能认为是一般的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者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追究交通事故责任者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
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划分标准如下:
1.交通事故损害后果(www.xing528.com)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能力赔偿的部分。若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应当说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害不大,损害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本人的利益,可以不承担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果不给予赔偿,则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较大危害,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与造成人身伤害,情形是不同的。因为人身伤害仅靠赔偿财产损失,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所丧失的利益。而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则完全可能弥补被害人所丧失的利益。
2.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来定罪处罚。”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是划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标准。以交通事故责任来判定交通事故责任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肇事后果的因果关系,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一种客观的划分标准,易于掌握,也是我国自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来,一致沿用的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是一种对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过错严重程度的客观评价。当交通事故责任者负次要责任时,由于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较小,过错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大小,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因为其过错严重,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罚相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根据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
(三)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刑事处罚,分三档量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和量刑作出了具体规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①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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