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款的执行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二)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执行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上加盖吊销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www.xing528.com)
3)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转递处罚决定书,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三)行政拘留执行
办案民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报告书,提出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送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案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四)违法信息录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文书制作
以上流程,根据需要可以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