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5种。
(一)警告
警告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告诫其不要再犯。与其他处罚种类的区别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是精神上或名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违法行为人实体权力的剥夺或者限制,是最轻的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和偶犯且交通违法行为轻微、损害后果小的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的警告,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区别在于警告属于属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具有强制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告作为一种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又有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口头警告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只由交通警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二)罚款
罚款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违法行为人履行金钱付给义务。罚款处罚不影响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活动,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中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对于罚款的限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明确规定罚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额;二是规定罚款额为行为人违法所得的倍数。具体来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单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最高的罚款限额为5000元,最低罚款限额为5元;或者最高罚款限额为行为人违法所得的10倍,最低限额为行为人违法所得的2倍。当一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依据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罚款的数额可以超过最高限额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对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的罚款档次。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www.xing528.com)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剥夺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并处。
(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对实施了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剥夺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当事人驾驶资格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对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适用的情况有明确规定,并且《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于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人终生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处罚方式。拘留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15日。它只适用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拘留处罚应以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犯罪事实经过查证属实,有相当一部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够刑事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目的是惩戒和教育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期限届满后即被释放,无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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