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某日15时在某路段,牌照××的本田CRV(以下简称B车)自南向北行驶。当B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段约20m时,驾驶人发现前面交叉路口有一辆牌照为YY的桑塔纳2000(以下简称A车)左转弯,由于距离太近,本能向右躲闪致使B车左前角与A车中梁偏后门前端发生碰撞,随之B车正前方与A车中梁偏前门发生碰撞,经受力后(含A车的惯力带动)B车顺时针转动,致使左前门与A车发生刮痕,碰撞分离后,两车沿各自的运动轨迹分别向现场图中所示位置滑动,其事故现场图如图9-1所示。造成两车驾驶人重伤和两乘车人死亡。
图9-1 事故现场图
(二)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
1.现场道路状况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路面干燥;事故路段为平直的沥青路面,且路面质量一般。因此路面坡度i=0,路面纵向摩擦系数μ实测为0.7~0.8。
某大道6km+900m东侧(某县某镇某村交叉路口东向)路面为凹凸不平的混凝土砂石路面,路面凹凸十分明显,路面纵向摩擦系数μ′实测为0.6~0.7。
2.路面痕迹认定
以钱库至龙港方向(向北)为准,路口右侧车道的路面上有A车桑塔纳右侧玻璃碎片及两车碰撞的泥土等散落,面积2.70m×7.60m,中心距机动车道路右侧1.10m,距A车桑塔纳左后轮7.70m,距B车本田CRV车右后轮6.80m。
3.车辆痕迹认定
B车本田CRV车车头左前角距地1.05m以下碰撞凹陷,左大灯损坏,保险杆左前角凹陷,前保险杠中部变形深度0.25m。A车桑塔纳右前车门、右后车门及中梁碰撞严重凹陷变形,车门玻璃破碎掉落,左侧前车门有与右侧路口的隔离栏刮擦,车门外壳轻微凹陷。
4.肇事车辆检验鉴定
A、B两车因碰撞损坏,不能做路检,经解体检验两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及各机件全部合格。
5.两车速度鉴定
由于在鉴定过程中,附着系数取最小值,且没有考虑两车旋转所消耗的能量和A车左侧前车门有与右侧路口的隔离栏刮擦所消耗的能量。因此,根据所计算速度较实际速度偏小,得出以下结论:
1)A车YY桑塔纳车碰撞前的最小速度为34km/h。(www.xing528.com)
2)B车XX本田CRV车碰撞前的最小速度为78km/h。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结论
1.事故原因分析
1)A车YY桑塔纳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中“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的规定。转弯的A车驾驶人没有避让直行B车,是导致两车碰撞的主要原因,转弯时超速导致对方车辆躲避不及而发生碰撞,同时也加重了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因此也要承担一部分事故责任。
2)B车XX本田CRV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的规定。本路段规定的限制行驶时速为60km/h,B车驾驶人在此路面超速行驶导致躲避不及碰撞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加重了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因此也要承担一部分事故责任。
2.责任认定
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都有因果关系,因此都必须承担事故责任;具体双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用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判定。
1)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①A、B两车虽都有通行权,但B车有优先权,A车违反了路权原则;A车转弯超速又违反了安全原则。②B车超速行驶,违反了安全原则;
综合评判:A车承担主要责任,B车承担次要责任。A车既违反路权原则又违反安全原则,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更大一些,在损害赔偿时可担负更多的赔偿责任。
2)根据因果关系的形式确定责任。两车的违法行为相互作用才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属于“竞合因果关系”,即各方的行为都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各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①对于B车,符合“相互竞合因果关系”。即B车超速的过错行为单独发生不能够引起事故发生,只有在与A车的不让行转弯的过错行为相互作用下才会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②对于A车,只要有不让行转弯的过错行为,无论对方车辆是否有超速行为都可以导致两车相撞,负事故主要责任。
综合评判:A车的过错行为单独实施能引起事故发生;B车的过错行为单独实施不能引起事故发生,只有与A车相互作用才能发生事故。A车负事故主要责任,B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3)原因力比较。①转弯的A车驾驶人没有避让直行B车,是导致两车碰撞的主要原因。②B车驾驶人在此路面超速行驶导致躲避不及碰撞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也间接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后果。
综合评判:A车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B车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因力大小评定一般是主要原因大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大于间接原因,与事故发生距离近的原因事实大于远的。
4)本案不适合运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可见各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不可牵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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