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操作中,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中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和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比例的线条较粗,而且在损害赔偿比例的确定上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同时也没有很好的事实及法律、法规的依据。现实中的操作误差比较大,不能完全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人文主义。
交通事故责任客观认定的思路是:把导致事故发生及事故后果严重的各种违法行为赋予不同的数值,事故发生后,把各方当事人与事故发生及事故后果严重有关的违法行为分值相加,并进行比较: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分值,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分值,有分值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大于另一方的,分值大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相同或者双方当事人都逃逸的且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各方赔偿比例分别是每一方的违法行为分值占总违法行为分值和的比例,理论上说赔偿比例为1%~99%。(www.xing528.com)
在我国很多交通管理部门都在研究和尝试此种方法。例如,北京实施的“A、B类行为法”、上海市实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2007”和哈尔滨市曾经探究的“A、B、C、D四类行为法”等。此种责任认定方式的关键是各种违法行为的分值确定,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复杂、交通违法行为多样,同一种违法行为在每一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是不完全相同的,有时甚至是相悖的,很难确定其分值。例如,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在某些事故中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赋予高分值,而在另外一些事故中(酒驾正常行驶被后车追尾)却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应不赋予分值或赋予低分值。这就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推广使用的原因,也是困扰众多研究者止步不前的难题。交通事故责任客观认定体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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