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既是对侦查阶段搜集证据的鉴别和补充过程,也是使证据符合证明标准的过程,基本方法如下:
(一)审查证据收集的客观性
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明力来源于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要认真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必须抓住“原始性”这一特征。对原始书证和视听资料,必须查明制作时间、内容、过程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对其真实性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二)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背景
证人在不同的场合、条件下提供的证言会有所不同。因此,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对证言的变化情况应该具体分析,以此确定其真实性。
一是审查分析有关的人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了虚假证言,如出于名利之争、个人恩怨等故意诬陷或作夸大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言。
二是审查分析有关的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如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回忆时发生差错或陈述时不够准确等。
三是审查分析有关的人是否因环境特点或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证言,如有的证人因受到利诱或威胁而改变证言;有的证人因出于特定小环境下的舆论压力或担心将来可能遭到打击报复而改变证言等。
四是审查分析有关的人是否因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关联,害怕自己被追究法律责任而改变证言。(www.xing528.com)
(三)审查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及同一阶段的不同环节,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常常发生变化,翻供现象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口供虽有直接证明作用,但是仅有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多数情况下,是从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出发,与其他证据相对照,从而正确地作出判断。
(四)审查取证的合法性
这主要体现在程序是否合法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定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要注意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以前的伤情等作挡箭牌而进行狡辩,如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坚决揭露、予以制服。对作出鉴定、检验结论的程序是否合法上要认真审查,以排除对鉴定及检验结论真实性、科学性的“合理怀疑”,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弥补,必要时应当重新提请鉴定、检验,同时搜集、提取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严格审查,防止因收集程序上的问题而影响这些证据的证明力。
(五)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
无论是确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是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一般都必须在证据与证据的联系中加以考察。因为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我核实。所以,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局限于单证或联系部分证据进行考察,必须将收集到的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在分析证据有无矛盾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看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二是看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三是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检查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但要善于发现矛盾,还要切实解决矛盾。不同的矛盾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解决,肯定一方或否定一方都必须有充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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