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鉴定是指运用检测设施检验和人工检验的方法,对肇事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结构状况是否符合标准和安全行车要求进行检验、判断与认定;同时检验鉴定肇事车辆有无导致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
(一)检验鉴定的基本要求
按照《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 642—2006)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检验鉴定应遵循下列要求:
1)检验鉴定应依法进行。
2)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检验鉴定委托单位应出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委托书(以下称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相关材料。
4)鉴定委托书内容应符合GA 40—2008的要求。
5)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是否正常的判定依据是GB 7258—2012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对相关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时,以该车原厂技术资料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作为判断依据。对检验数据应认真分析,并对评判结果逐项确认、签注意见。
6)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人)认为有必要勘验交通事故现场、检查事故车辆的,检验鉴定委托单位应予协助。
7)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人)应在检验鉴定后,出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www.xing528.com)
8)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内容应符合GA 40—2008的要求。
(二)车辆检验鉴定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目的是查明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机械故障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关系。因此,在确定肇事车辆的检验、鉴定项目时,应当针对某一具体道路交通事故办案需要,对本起事故肇事车辆的某个系统、某个零部件作针对项目的检验、鉴定;不需要的项目不必检验、鉴定,既要防止漏检又要防止浪费。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检验、鉴定项目有常规安全性能检验、特定检验及肇事车故障检验。检验方法根据肇事车是否具有行驶能力,分为静态检验鉴定法、动态检验鉴定法和肇事车拆解零部件性能检验鉴定法等。
1.常规安全性能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安全性能检验是指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CB 7258—2012)规定的机动车技术检验标准,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检验肇事机动车是否符合上路安全行驶标准。需要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性能主要是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和灯光指示系统、行驶系的性能以及是否符合人员乘坐和货物装载规定。主要是在机动车性能检测线上进行检测。检验完毕后,由检验机构按照检验标准做出检验结论。
2.特定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特定检验主要是为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对肇事机动车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特殊检验。例如,对爆破的轮胎进行爆破原因的检验、鉴定;对车辆结构及使用参数检验,包括车辆外形尺寸、轮距、轴距、接近角、离去角、最小转弯半径等;检查驾驶人座位、视野、隔音、风窗玻璃的眩光和反差程度、后视镜安装角度等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因素。
3.肇事车辆故障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故障检验是运用解体检验、人工观察和专用设备检测的方法,检测故障原因,目的是查明肇事车故障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关系。例如,是因为车轴断裂、螺栓脱落、轮胎破裂、各种管路损坏、制动系统失效、转向机构失灵等车辆故障导致事故发生,还是因为车辆肇事而导致上述故障。在肇事车辆检验中,准确鉴定故障原因,可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础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有助于分析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是人为造成的,还是机械意外造成的。对于科学确定事故责任,恰当处罚事故当事人,准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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