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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鉴定及处理程序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对当事人的生理状况鉴定,有助于办案人员分析事故原因,理清事故事实,确定事故责任,便于准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损伤程度的鉴定结果直接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和处理程序。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鉴定及处理程序

(一)鉴定确认驾驶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驾驶人为逃避责任,不承认自己是驾驶人,一般采取找人顶替或干脆伪造现场指认已死亡同车人为驾驶人;或发生事故较为严重,事故车内人员被抛到车外;所以,鉴定确定驾驶人是事故处理人员的重要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一起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般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车辆驾驶人:

1.讯问

通过讯问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同时询问本起事故的知情人,取得证人证言。综合分析确定驾驶人。本种方法简单直接,但对证人证言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较高,须满足证据要求。

2.影像资料

通过调取事故发生地的监控设施的影像资料,或调取事故车内事故发生时的影像资料作为驾驶人认定的最直接证据。但此种方法局限性太大,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随机性,很难保证事发地都有监控设施,即便有监控设施也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且并不是每台车内都配有监控设施。

3.依据指纹比对

此种方法较为直接。通过提取事故车辆相关部位的指纹,如车辆左前门内外拉手、转向盘、变速杆操纵手柄、驻车制动器操纵手柄、启动钥匙或按钮及灯光、转向、刮水器的操纵手柄等。与嫌疑人的指纹进行比对,确定驾驶人。此种方法也有一定局限性。例如,事故发生前有多名驾驶人驾驶过该车,此种方法失效。由于严重的撞击导致车辆破损严重或施救过程中都可能对指纹造成破坏,或因相关部位的材质因素、时效性因素无法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

4.依据嫌疑人体态特征与驾驶人座位空间比对

此方法为排除法。量取相关嫌疑人身高、体重、肢体长度,根据其体态差异与事故车驾驶人座椅空间特征(坐垫、靠背前边缘距制动踏板、加速踏板、离合器踏板的距离;坐垫表面距转向盘低点的距离)比对,确定适合车辆驾驶人座椅空间特征的人员为驾驶人。此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对嫌疑人体态差异较大,不常使用。

5.依据车内遗留附着物位置比对

依据车内伤者遗留的附着物(人体毛发、血液、人体组织、外着装等)所在部位的特性及附着物的特征,与嫌疑人外表特征比对,确定该车肇事时的驾驶人。该种方法适用于车辆碰撞破损较轻或碰撞形态简单的事故。

6.依据车辆破损痕迹、路面痕迹、现场散落物、人员伤情及形成机理综合分析

遇到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复杂,事故后果严重、人员抛出车外的事故,单独靠某一种方法不能准确认定驾驶人。只能依据车辆破损状况及破损痕迹、路面痕迹结合现场散落位置,分析再现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运动状态,再根据相关人员伤情的特点及形成机理,找出符合人员伤情特征形成的必然性,以及抛出车外人员所在位置综合分析确定驾驶人。

(二)当事人生理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特别是驾驶人的生理状况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系,因为驾驶人的生理状态直接关系到事故发生前的驾驶人的技能和反应能力。为确定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有时必须对当事人的生理状态作出鉴定,鉴定项目有:

1)当事人驾车是否有酒后、醉酒及吸食毒品和违禁药品行为,这些行为是否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视认性鉴定,包括视力、辨色力等。

3)当事人听力鉴定。

4)当事人反应能力鉴定。

5)当事人是否有其他可能妨碍安全行车的生理疾病鉴定,如突发性生理疾病、肢体功能障碍等。

6)当事人精神状况鉴定。当事人精神状况鉴定是指对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存在暂时性精神障碍的鉴定,例如对当事人是否疲劳驾驶的鉴定。疲劳驾车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产生生理和心理失调,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驾驶人疲劳驾驶鉴定主要是对驾驶人的生理和心理反应指标进行客观测量,确认驾驶人是否疲劳驾驶及疲劳的程度。人的生理和心理反应指标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所以发生事故以后,怀疑驾驶人疲劳驾车的,应当立即对驾驶人进行疲劳驾车的鉴定。

通过对当事人的生理状况鉴定,有助于办案人员分析事故原因,理清事故事实,确定事故责任,便于准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www.xing528.com)

(三)当事人人体损伤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鉴定,是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疾病等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鉴定包括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机理鉴定和伤残评定。

1.损伤程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程度鉴定,又称伤情鉴定,包括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后果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按严重程度分重伤、轻伤、轻微伤,判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公安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 146—1996)。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损伤程度的鉴定结果直接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和处理程序。若当事人的人身损害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则该道路交通事故是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鉴定结果为轻伤或重伤的,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理。

2.人体损伤机理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机理鉴定是通过确定人体损伤的过程及特征,推定致伤物体、作用方式、作用力的方向等。人体损伤机理鉴定的目的是推断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与人体损伤有关的事故事实。

3.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是由法医或者专门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的伤残程度确定等级的活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确定事故受伤人员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的重要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前提。伤残评定是项非常重要和经常性的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对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伤残,包括精神、生理功能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不同。前者应等到治疗康复以后确定,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评定时机以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医疗终结。而伤情鉴定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结果,也就是受伤者在被救治或康复前的受伤情况。伤情鉴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损伤消失前进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标准,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综合性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书面文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制定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四)当事人的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因此,在实践中,应该对受害当事人及所抚养人员有无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这类鉴定主要涉及民事赔偿问题。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五)当事人尸体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为了查明事故死亡原因、性质、致死过程等,必须对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体外表检验和尸体解剖检验两种。尸体检验报告不仅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说明接触部位和分析事故原因的依据。尸体检验除了外表检验外,必要时还应进行解剖检验。

1.尸体外表检验

尸体外表检验主要检验致伤部位和体表伤痕的特征。通过体表痕迹、损伤情况和尸体现象的检验,可以查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的损伤类型、接触部位、死因。

2.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解剖检验的作用主要是能正确地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车辆的接触部位,死者的伤情为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是自杀、他杀或事故灾害,有无疾病及与死亡的关系如何等。

尸体解剖检验,主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尸体检验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有关标准进行,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尸体检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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