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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及责任认定

更新时间:2025-01-1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否则,就无法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及时结案。交通事故处理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完成交通事故处理中某种行为在时间期限上的要求。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定期间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交通事故处理时限的概念

时限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者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时限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时间期限,如果相对一方当事人违反时限规定,则可能意味着某种权利的丧失。例如,30天以后再申请损害赔偿调解则为无效申请。而对于行政机关,如果违反了时限规定,则可能引起行政责任或行政行为无效。

时限制度既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也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以拖延时日的方式侵害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时间限制。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其中的“十日内”就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书面调解申请的时间限制。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地遵守法定时限,以保证事故处理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促进事故办案人员努力改进工作和提高办案效率,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规定的批准手续,才能有限地延长办案时间。同时,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可以促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事故办案人员的知识教育和业务训练,提高办案人员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否则,就无法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及时结案。

严格执行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法办案的重要方面。事故办案人员违反了有关时限的规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交通事故处理时限的形式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采用期日和期间两种形式。

1.期日

期日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或约定事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处理活动的某一特定的日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形式来确定。

2.期间

(1)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出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之间的持续经过的时间,有起始点,有终止点,中间是连续的。(www.xing528.com)

交通事故处理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完成交通事故处理中某种行为在时间期限上的要求。期间根据确定的方式不同,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定期间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期间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指明了一定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范围。例如上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在十日内,当事人具有损害赔偿调解申请权,超过十日,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则认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调解申请权。

(2)期间的计算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一般以日为单位,以某种事故处理行为作为标志规定起始点,规定持续的时间终止日为终止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计算期间时,应注意凡是以时、日计算的期间,一般情况下,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以日计算的,比较短的期间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没有特别规定的、比较长的期间中间包括节假日,最后一日不包括节假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即不能把在旅途中消耗的时间计算在法定期间之内;期间起始日有规定的,应按照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处理时限种类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5)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6)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7)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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