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是指除了适用简易程序以外,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的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两种并列的程序。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是:一般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化。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需要转为一般程序处理的,可以转为一般程序;遇到简易程序未作具体规定的问题,适用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快捷,而一般程序比较完整、系统、复杂;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比较窄,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适用,而一般程序适用的范围比较广,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都适用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一般来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
4)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或者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情形的。
2.一般程序处理的流程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先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采用其他途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
3.一般程序处理的工作步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事故立案、事故调查、责任分析与认定、赔偿与调解等步骤。(www.xing528.com)
(1)交通事故立案 交通事故立案是在受理的基础上进行的,是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第一步。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观察一下现场情况,如果不可能私了的应立即报警进行事故立案。目前,绝大多数交通事故的立案主要来自于交通事故当事人或目击人的报案,但也有一些交通事故是当事人私下和解不成又请求处理而立案的,也有少数是交通管理机关自行发现的。立案也是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前提,只有经过立案才能开展调查工作。交通事故经先期调查,凡是符合规定的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条件的,都应当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2)交通事故调查 交通事故调查是交通事故立案后的重要内容,也是事故分析和处理前的基础工作。实际中事故调查工作做得越细致,对事故分析和处理越有利。交通事故调查主要是指对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时间调查、空间调查、当事人身心状况调查、事故后果调查、车辆和交通环境调查等方面。其中时间调查内容具体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相关车辆的出车时间、中途停车时间和收车时间等。调查内容这里不多叙述。
(3)交通事故责任分析与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分析与认定是整个事故处理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进行事故责任分析前必须对事故进行充分调查、取证,以尽可能广泛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方面资料。事故责任分析应在案情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进行,应以案情分析和事故原因分析为前提,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作出认定,并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责任认定完成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低于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欲对事故的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并送交当事人本人。
(4)赔偿与调解 赔偿与调解是指在交通事故原因已经查明、交通事故责任得以认定、交通事故损失得以确定后,由事故处理机关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协调解决或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当事人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过程。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若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或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方当事人在经过调解或者是法院诉讼向其他当事人赔付了赔偿款项后,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索赔。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图如图7-1所示。
图7-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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