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轻微交通事故所占比例是非常大的。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撤离现场,很容易造成道路拥堵,甚至发生次生事故,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问题,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在现场处理完结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这是当事人可以私了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首要条件,是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许多国家把交通事故分为两类:一类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另一类是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甚至有的国家把无人身伤亡的事故不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之前也讲过按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也是主要以人身伤亡为标准的,所以对于有人身伤亡的事故处理程序比较严格,处罚较重,而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事故处理程序比较简单,处罚较轻。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看得比保护人的财产拥有权更重要,这是法制进步的一种标志,也是立法的一种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顺应世界立法趋势。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办案人员运用简易程序处理大量的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将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对肇事者及时地进行处罚,使受害人及时地得到经济赔偿,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效率,充分体现了便民、效率原则。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1)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轻微这两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全面地搜集证据,准确地认定事故事实,正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保证公平、公正、依法处理交通事故,防止出现错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未造成人身伤亡,有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如果发生事故以后,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无需到医院进行专门的治疗,而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这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对于方便当事人、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都是有利的。这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三条:
第一,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事实上也是最多只需门诊简单处理即可的轻微伤。
第二,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第三,当事人对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有争议。(www.xing528.com)
以上三条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因为符合了以上三个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事故办案人员一定要在事故认定书的事实部分将其写明,并要求当事人签名认可。
3)特殊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为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①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③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④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⑤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⑥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⑧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3.简易程序的处理流程
1)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对赔偿有争议,应当拨打当地122或110报警。报警时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及简况陈述清楚;有伤员的,还应及时拨打当地120抢救伤员,或者是在报警时一并要求公安机关联系医疗机构。
2)122或110接到报警后,指派交警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在交警人员固定证据后,当事人应按照交警的指挥,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当事人如有财产损失,应及时通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确认或到双方协商同意的物价评估中心进行损失鉴定。
4)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及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各方当场要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名。
5)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则应将所需材料收集齐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6)双方不同意调解或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可以持相关证据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7)交警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上述处理流程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行的。第十六条是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第十七条是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第十八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①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②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③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简易程序的特征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特征是: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活动可在事故现场当场完成。交通事故处理当场完成就是当场完成交通事故认定和当场完成损害赔偿调解。所谓当场完成文通事故认定,是指事故办案人员能够当场认定交通事故事实、成因的,当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并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场交当事人签名;当场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有关情况,当场交当事人签名。
所谓当场完成损害赔偿调解,是指满足调解的条件时,事故办案人员应当事人的要求,当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当场签名;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场在事故认定书上写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终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不能满足调解条件的,不进行调解,事故办案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原因,当场交当事人签名。不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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