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限
(1)管辖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可知,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是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同时又是代表公安机关直接对外独立行使交通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从而解决了各种诉讼中的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内设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是一个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
(2)对管辖权争议和管辖不明的处理 若交通事故发生范围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由事故发生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事故的处理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4)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铁路和道路的平交道口发生交通事故,与火车相撞的事故由铁路部门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与火车无关的事故,例如两辆汽车在铁路道口相撞,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www.xing528.com)
(5)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 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处理参照本书第十二章内容。
2.交通事故管辖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管辖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1)地域管辖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区域确定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范围叫地域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为使管辖权限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2)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3)管辖权的转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开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