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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技术,最快、最易记录现场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技术是事故办案人员和鉴定人员必备的技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现场勘查取证工作,尽快恢复交通,照相机则是最快、最容易记录现场的工具。利用现场照片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可有力证明事故事实,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有力证据。对重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不但要拍摄现场情况,还要注意拍摄勘查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技术,最快、最易记录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以及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一切场所,用摄影纪实的方法将现场的状况、痕迹物证、物与物之间的位置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的要求和规定,迅速、准确、真实无误地拍摄下来,为研究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供可靠的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技术是事故办案人员和鉴定人员必备的技能。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的任务

交通事故现场照相的任务,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记录现场,二是提取痕迹。

1.记录现场

照相技术最大的特性是纪实性。它能在几十分之一秒或几百分之一秒、甚至几千分之一秒内将被摄客体记录下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现场勘查取证工作,尽快恢复交通,照相机则是最快、最容易记录现场的工具。另外,照相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是其他任何技术都无法比拟的,它能将事故发生地点的概貌、现场环境以及事故现场元素的种类、数量、位置、形态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真实无误地记录下来。即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看了照片后,也知道事故发生在什么地方,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故,为分析和研究事故现场提供可靠的资料。

2.提取痕迹

现场勘验中,提取现场痕迹的方法很多,就照相来讲,它是提取和固定各种痕迹、物证的有效方法。利用现场照片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可有力证明事故事实,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有力证据。用照相来提取痕迹是现场勘查中较为复杂而细致的任务。无论是什么类型的现场,都要求现场照相人员认真细致地把这些痕迹的形状、大小、颜色及细微特征等毫无遗漏地、清晰而完整地拍照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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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6 方位照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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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 方位照相(后)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的方式

按照相所记录的现场范围大小和拍摄距离的不同,根据《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50—2005)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分为方位照相、概览照相、中心照相、细目照相。

1.方位照相

方位照相是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专门照相,如图5-6和图5-7所示。视角应覆盖整个现场范围;一张照片无法涵盖的,可以使用回转连续拍摄法或者直线连续拍摄法拍摄。方位照相是勘验照相中拍摄范围最大的一种照相方式,目的是反映事故现场所处的位置、现场状况和现场周围地形、地物等环境情况。要求拍摄时应注意突出一些永久性的建筑物、交通标志、里程碑、电线杆、街道名牌,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通过照片,能认出或明了事故的发生地点,也是为了研究交通事故、恢复现场时寻找事故地点的重要依据。有时,现场方位照相也能为事故的原因分析提供资料。

2.概览照相

概览照相是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有关车辆、尸体、物品、痕迹的位置及相互间关系的专门照相,如图5-8所示。以现场中心物体为基点,沿现场道路走向的相对两向位或者多向位分别拍摄。各向位拍摄的概览照相,其成像中各物体间的相对位置应当基本一致,上一个视角结束部分与下一个视角开始部分应有联系。

概览照相的目的是反映现场的整体情况,所以也叫全貌照相。概览照相的拍摄范围小于方位照相,是以整个现场为拍摄内容,需要反映出整个现场的事故形态、物体的概况、痕迹和物品的分布以及现场中各物体间的位置等关系。拍摄时要注意拍摄位置,防止景物相互遮挡,避免物与物重叠;为防止拍摄内容遗漏,概览照相拍摄内容宁多勿少。

3.中心照相

中心照相是在较近距离拍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中心、重要局部、痕迹的位置及与有关物体之间的联系的照相方式,如图5-9和图5-10所示。现场中心照相的目的是反映现场中主要物体和中心地段的情况及周围痕迹和物体之间的联系。它所记录的范围是现场中的重要部位,这些重要部位的情况对事故的分析起着重要的影响,是特别需要注意的部位,如事故车辆周围的痕迹、物体分布情况,接触点附近的痕迹、散落物分布的情况,拍摄车辆、尸体、接触点、制动印、血迹等的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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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8 概览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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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9 中心照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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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0 中心照相(二)

中心照相要注意选取拍摄位置和拍摄角度,如两车相撞的事故现场,除把两车在一定距离内拍摄清楚外,还要突出碰撞部位,防止影像变形。

4.细目照相

细目照相是采用近距离或微距拍摄交通事故现场路面、车辆、人体或物体上的痕迹或细小物体特征的照相方式,如图5-11和图5-12所示(见彩图)。照相机镜头主光轴与被摄痕迹面相垂直。视觉应当覆盖整个痕迹,一张照片无法覆盖的,可以分段拍摄。细目照相的目的是反映细小痕迹或物证的特征,在拍摄中要反映痕迹的形状、尺寸、深浅、受力方向特征;反映细小物证的形态、大小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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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1 细目照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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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2 细目照相(二)

细目照相用来反映某些在方位照相、概览照相、中心照相中无法详细记载的有关物体的特征,包括:车辆与其他物体接触部位的痕迹、路面痕迹、人体痕迹、现场散落物、毛发或油漆等微小物证、轮胎花纹特征、车辆号牌、车门上的文字、尸体等。细目照相时,照相机镜头与被摄痕迹面相垂直,视角应覆盖整个痕迹,一张照片无法覆盖的,可以分段拍摄。

现场勘查照相是通过拍摄一组照片来反映整个现场的情况的,所拍的照片要求全面、系统连贯、主次分明,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通过现场照片也能对现场有比较清楚的了解。现场照相人员首先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性质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对现场环境及现场中车辆、物体等的位置有清楚的认识;应据实际情况确定拍摄内容、拍摄范围和拍摄重点。对重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不但要拍摄现场情况,还要注意拍摄勘查内容。

(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的方法

1.平行连续拍照法

平行连续拍照法又称直线分段拍照法,是在同一物距的平行线上移动相机的位置,进行分段拍摄,然后将所摄的几张照片进行拼接,从而反映出现场环境的全景,如图5-13所示。

2.回转连续拍照法

回转连续拍照法是将照相机固定在三脚架上,只转动相机的角度,不改变拍摄位置,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连续拍摄几张照片,然后对所拍照片进行拼接,从而反映出现场环境的全景,如图5-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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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3 平行连续拍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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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4 回转连续拍照

在运用连续拍照的方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前后两次拍照的取景中,在衔接要略有重叠,并且要尽量避免在重要部位衔接,以便照片的拼接。

2)前后各张照片,应处于同样的光照条件下,应使用同样的光圈、速度拍照,以保证各张照片的色调统一。

3)尽量使用小光圈,以增加景深范围。

4)使用相同的显像技术,以保证各张照片的反差近似。(www.xing528.com)

3.相向拍照法

相向拍照法是从相对的两个方向对准现场中心对现场进行拍照,这样就可以把整个现场的情况记录在两张照片中,如图5-15所示。通过相向拍照,可以把现场中心部位或某一目标物的状况及前后景物的相互关系反映在两张照片中。在拍摄时,多是沿道路走向进行拍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的两个相对方向进行拍摄。若是拍摄尸体,切忌从尸体的头脚部方向进行拍摄,以免人体摄影变形。

4.多向拍照法

多向拍照法是以现场中心物体为基点,多向位分别拍摄的一种拍摄方法。根据现场的不同情况及拍摄对象的特点和勘验照相的要求,多向拍照法一般选择三向位或四向位。四向位拍照又称十字交叉照相,是从现场的4个方向对准现场成“十字交叉”形状进行拍照。把整个现场情况记录在4个方向的4张照片中,如图5-16所示。在现场比较复杂或范围较宽,用相对方向的两张照片还难以记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十字交叉法进行拍照。在拍摄时,多是沿道路走向及道路垂直方向进行拍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考虑从其他方向进行拍摄。在进行多向位拍照时,各向位的拍照距离应基本一致,使各向位照片所反映的课题大小相等,其成像中各物体的相对位置应当基本一致;下一个视角开始部分与上一个视角结束部分应有联系,以便于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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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5 相向拍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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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6 多向(十字交叉)拍照法

上述4种拍照法中回转连续拍照法和平行连续拍照法主要用于方位照相;相向拍照法和多向拍照法主要用于概览照相。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的一般要求

根据《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 50—2005)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应当采用现场方位照相、概览照相、中心照相、细目照相以及视频图像采集等方式客观、全面、清晰地反映交通事故现场相关信息,其内容应当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记载相一致。

2)概览照相、中心照相、细目照相所反映的内容应有关联。

3)勘验照相与视频图像采集不得有艺术夸张,无视认障碍长镜头画面连续完整无剪辑,单镜头单幅画面无组合,照片图像视认性完整良好,影像清晰,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视频图像应保持真实完整。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准确记录现场信息的,可在该限制条件消除后及时进行补充照相。

4)拍摄痕迹时,应当放置比例标尺。比例标尺的长度一般为50mm,当痕迹长度大于500mm时,可用卷尺作为比例标尺。比例标尺放置在痕迹旁10mm以内,与痕迹处于同一平面,刻度一侧朝向痕迹,不得遮掩、妨碍观察。被摄物体为深色的,应当放置白底黑字比例标尺;被摄物体为浅色的,应当放置黑底白字比例标尺。

5)使用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照相机成像分辨率不低于2272×1704像素(400万像素),摄像机应在100万以上像素。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的内容

根据《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 50—2005)的规定,交通事故现场照相应拍摄的内容包括现场环境照相、痕迹勘验照相、车辆检验照相以及人体照相。

1.现场环境照相

现场环境照相应运用方位照相、概览照相的方式拍摄。现场环境照相应拍摄内容有: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环境、现场位置和现场概貌。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周围的地形、地貌、道路走向、路面状况、交通标志和现场所处位置等。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关车辆、尸体、物体的位置、状态等。

2.痕迹勘验照相

痕迹勘验照相主要运用中心照相、细目照相方式拍照,痕迹勘验照相应拍摄的内容有:

1)现场中心和物体分离痕迹、物体表面痕迹、路面痕迹、人体衣着痕迹以及现场遗留物等。

2)交通事故现场中心部位或重要局部。

3)交通事故现场路面、车辆、人体或物体上的各种有关痕迹。

4)车辆与其他车辆、人员、物体的接触部位、车内死伤者的分布状态、位置,车辆档位、转向盘、仪表盘等。

5)与交通事故有关并且具有证明作用的物体的形状、大小及颜色等特征。

6)物体分离痕迹,包括:①分离物在原物体中的躯体位置。②分离端面的痕迹特征。③原物体的基本状况及内部结构特征。

7)物体表面痕迹,包括:①痕迹在物体上的具体位置。②痕迹的形状、大小、深浅、颜色。③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的对比照片。④有必要采集细微痕迹进行检验认定的,可按照所需比例直接放大照相提取。

8)路面痕迹,包括:①痕迹在路面上的特定位置和起止距离。②痕迹形态、深浅和颜色。③路面痕迹的造型客体及其与痕迹的相互位置。

9)人体附着痕迹,包括:①痕迹附着在人体、衣着上的具体位置。②附着在人体、衣着表面上痕迹的形状、大小、颜色。③每个痕迹应单独拍摄,同一部位多层次衣着和人体表面都有痕迹的,根据需要分别提取拍摄。

10)遗留物,包括:①遗留物在现场中的原始位置。②遗留物的形状、体积特征,并充分反映物品的质地。

11)对于需要反映物品立体形状的,拍摄不得少于两个侧面。

12)需要确认驾驶人的,应当提取人体手印及足迹照片。

13)需要鉴定的,应拍摄本体物与原形照片。

3.车辆检验照相

车辆检验照相应运用中心照相和细目照相方式拍摄,拍摄的内容有:

1)交通事故车辆的整车及损坏部位、号牌、铭牌等。

2)分解检验的车辆及其部件的损坏情况、形态等。

3)对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故障与损坏的机件,根据需要拍摄该机件,根据需要拍摄该机件的损坏状态。

4.人体照相

人体照相应运用中心照相和细目照相的方式拍摄,拍摄的内容有:

1)人体损伤痕迹包括:①人体损伤痕迹的具体位置。②人体损伤痕迹的形状、大小、特征,显现创伤程度。拍摄人体损伤痕迹和创口,应放置比例标尺。③在不影响对伤员救护的前提下,尽可能拍摄损伤痕迹的原始状况。

2)尸体拍摄包括:①尸体在现场的位置。②尸体全身正、侧原始着装、裸体照片。③多人死亡交通事故,应拍摄尸体按编号顺序排列的场面。④尸体面部无法辨认的,应拍摄该死者的有关证件照片和显著体表特征照片。⑤对无名尸体,应拍摄其生前的痣、疤痕、纹身、生理缺陷、疾病残疾、畸形或者缺损等生理、病理特征和整容后的正面半身照片。⑥对尸表检验应根据法医鉴定需要拍摄重要局部创、损伤痕迹。⑦尸体头部有损伤痕迹的,应剪去局部毛发,显现损伤痕迹后拍摄。

3)对造成交通死亡事故以及无身份证明的肇事者,拍摄显示其身高比例的半身标准近照;对在现场的肇事者,应将其安置于可表明与肇事相关的车辆、物体一侧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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