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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与处理接收及备案规定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当面报警,报警人当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接警人员接到事故报警后,都应当登记备查,认真做好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与处理接收及备案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规定:“指挥中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二)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三)处警指令的内容;(四)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五)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六)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第十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一)报警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形式分为两种:第一种形式,当场报警,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其他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乘客等其他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第二种形式,事后报警,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在交通事故现场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而是隔了一段时间之后再报警。

(二)报警方式

现在报警方式主要是电话报警,报警人用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还有当面报警,报警人当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接警人员接到事故报警后,都应当登记备查,认真做好记录。

(三)受警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www.xing528.com)

(四)处理方法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一)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和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并调派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协助救援和维持秩序;(二)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三)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或者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四)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的,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五)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六)造成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等应急处置范围的,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对一些影响大、危害性强和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除按上述方式处理外,还有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中,对于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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