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客观性和状态可变性
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存在一个客观的事故现场,事故现场各元素的原始分布形式和状态都必须符合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事故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即便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改变或者毁灭事故现场,也只能改变交通事故的某些表面特征,终不能掩盖事实的本来面目,这些都是由事故现场存在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交通事故现场的某些现象、状态会随着时间和自然环境的变化而流逝,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形态、后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事故现场很容易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各种变化,这就是事故现场状态的可变性。
(二)事故现场的暴露性和因果关系的隐蔽性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发生之后,在事故现场一定要遗留下与本起事故有关的痕迹和物证,并毫无遮挡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例如,在某一路段上两车碰撞,事故发生后在该路段路面上可能会留下碰撞前两车相互规避的痕迹、碰撞过程中两车的破损散落物的痕迹、碰撞后两车相互分离的运动痕迹等。通过对这些痕迹的现场勘查,可以使没有亲眼看见事故发生过程的道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准确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碰撞的过程及损害的后果,以便科学合理地处理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留下的痕迹都是可查的,即使是细微的痕迹物证只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勘查,也是完全可以发现的,这就是道路事故现场的暴露性。
交通事故现场包含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及因果关系的内部联系,但有时这种因果关系绝不是表面化的形式,而是事物客观发展的内在本质的联系,是非常复杂的。例如由南向北行驶的质量较大车,被对向由西北向东南行驶且与自己速度相同的质量较小车正面冲撞,在整个碰撞过程中质量较大车的驾驶人无任何规避行为(既未制动,也未转向)。根据力学原理,质量较大车受冲撞后运动轨迹应该向自己原行进方向的右前方,即东北方向运动。但实际上,质量较大车在事故现场图上停车的位置却是在原行进方向的左前方,即西北方向,车轮的运动轨迹也是向西北方向的。难道本起事故违背了车辆碰撞事故力学规律?事实并不是这样,上述现象的出现是由于两车碰撞时,质量较大车的左前轮胎被撞破,车辆运动时质心会围绕左前轮产生一个逆时针向左的力矩所致。但在两车碰撞之初,撞击力还未波及质量较大车左前轮胎时,质量较大车一定有向自己原行进方向的右前方,即东北方向运动的趋势,并向该方向运动,并在路面上留下滚动痕迹。直到质量较大车左前轮胎被撞破,运动轨迹随之改变。可见,只有透过现场的现象进行认真科学的分析,方能发现事故现场本质,事故现场包含的这种因果关系是隐蔽的,不易被察觉的。(www.xing528.com)
(三)事故现场的共同性和特殊性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尤其是同类事故具有许多相同的特征。例如,都有类似的具有交通性质的事故形态和都有类似的损害后果等这些外化的相同点,构成了事故现场的共同性。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具有时空性,同时又是千变万化的,绝对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事故现场,每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都存在着自身的特征。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应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普遍规律(共同性)来指导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又要注意利用每一起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来认定和处理本起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的整体性和形成过程的阶段性
每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都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虽然事故是瞬间发生的,但是交通事故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演变后,才会最终形成静态的表现形式。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形成都有发生、发展、静止的过程。尽管有些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比较复杂,例如经历多次碰撞、形成多种事故形态才最终静止,但事故现场形成的每一个阶段都会留下各自的特征,各阶段的形成特征的总和,构成了事故现场的整体。这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整体性和形成过程的阶段性。在实际的现场勘查和成因分析中,必须利用终结的静止阶段的特征反推事故的发展过程,进而再现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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