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闳博幽清乐从沙滘陈氏大宗祠建筑文化与艺术解读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来,因日积月累的威望及广泛活络的社会资源,以及刚柔并济地处理盘根错节乡村关系的特殊能力,族长一直是乡间重要的资源整合者,如今,获得政府正式授权后,他们的身份与权力更合法化与公开化。若官府捕获,可授权家族处理。惟经投诉请族内投诉处不服起诉者,不在此例。

闳博幽清乐从沙滘陈氏大宗祠建筑文化与艺术解读

▲图2-10 朝廷将制度下移到宗族,祠堂成为充满权力的空间 李健明 摄

清代以来,朝廷不断推出各种强化宗族制度的政策,以期搭建一个从朝廷经州府县再到乡村顺畅直达的管理体系,达到一竿子插到底的综合管理效果。康熙九年(1670年)颁布的《上谕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宗族的作用:“孰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教,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又指出“族长不能教训子孙,问绞罪”,将家族子孙的训导职责以法律的形式落实到族长身上,令其在严苛的重罚威逼下不断加强对族中后辈的严厉管束,获得在萌芽状态时清除各种异端的效果。

雍正皇帝在《圣谕广训》中则提出:“凡属一家一姓,当念乃祖乃宗,宁厚毋薄,宁亲毋疏,长幼必以序相洽,尊卑必以分相联,喜则相庆以结其绸缪,戚则相怜以通其缓急。”进一步将宗族的功能落实到每个细节中,散发着浓烈的道德指引性与价值倾向性。

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在广东、广西、福建等地推行“族正制”,令族长在政府与草根基层间具有准官方的身份,更授予其承嗣权、教化权、经济裁处权、治安查举权、族人生杀权,令其获得涵括家族实权、教育导向、经济裁决、治安保护、族内判罪等切实权力,实现着皇权支持下的部分实际性族权制度。

本来,因日积月累的威望及广泛活络的社会资源,以及刚柔并济地处理盘根错节乡村关系的特殊能力,族长一直是乡间重要的资源整合者,如今,获得政府正式授权后,他们的身份与权力更合法化与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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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祠堂成为解决家族与乡村事务的首选区域 李健明 摄

忠诚履行肩上职责的他们奋力完善各种乡村管理功能,恩威并施地解决错综复杂的乡村关系,更举重若轻地调整着城乡资源,成为县衙门在乡村的事件处理代理人。

于是,一个潜规则也慢慢形成:某人犯罪,若家族惩罚,官府大多不加追究。若官府捕获,可授权家族处理。

顺德大良龙氏族谱中清晰写到:

族内子姓如因事争执,无论亲疏,须先将事由投诉敦厚堂,绅耆秉公排解,息事宁人,不宜遽报官厅,以敦亲睦。若未经投诉请理处,遽行起诉,显乖亲谊,宜将该原告罚本身丁贤寿胙三年,以为蔑视族例,呈刁好讼者戒。如系妇人有违此例出头遽然起诉,亦将其子孙照议罚胙。惟经投诉请族内投诉处不服起诉者,不在此例。

族规将族内矛盾的处理程序清晰表述,更阐明族人突破规限所要承受的惩罚,也表明家族处理矛盾与纷争的资格和权力与衙门隐隐相埒,更具有内部消化、融睦亲情的特殊效用,这比刚硬无私的衙门处置方式更多地呈现出淡淡亲情。他们将朝廷的政治理念、管理制度、处理模式,通过流淌着家族温情的族规家法等形式进行有效结合,彼此都获得事半功倍的治理效果,进一步减轻行政部门的管理负担和行政成本,更在早期就彻底消弭朝廷在日后积壅大溃、燎原之势才调兵遣将的隐患。彼此共赢,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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