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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节能发展概况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受能源瓶颈约束的矛盾日益显现。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由国家立法、政府主导,对建筑节能作出全面的、明确的政策规定,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节能政策,制定全面的建筑节能标准。1995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节能迈入了节能50%的第二阶段[6,10]。同时,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得到逐步完善。

中国建筑节能发展概况

建筑节能(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通过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和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1973年,世界性的石油危机以后,能源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受能源瓶颈约束的矛盾日益显现。建设节能型社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1]。基础工程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建筑耗能逐年大幅增长,已占据并将长期占据全国总耗能主导地位。在2020年之前,我国城镇化仍将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城镇更新改造也以空前规模与速度展开,民用建筑进入了发展鼎盛期的中期;同时,产业结构的重心从工业转到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将使能源消费结构从工艺过程能耗转到满足建筑室内环境品质要求的建筑能耗[2]。因此,建筑节能成为节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域,对于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工程应用也凸显为重要的科学课题。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由国家立法、政府主导,对建筑节能作出全面的、明确的政策规定,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节能政策,制定全面的建筑节能标准。要真正做到全面的建筑节能,还须由设计、施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商、运行管理部门、用户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标准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各项节能措施。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才开始酝酿。1982年,在原国家经委支持下,开始进行节能技术研究。1986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86)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 24—1986)颁布实施,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进入节能30%的第一阶段[3-6]。此阶段建筑节能主要在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展开,华北、东北、西北地区普遍制定了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相关节能技术研发、工程试点示范成绩显著,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得到提高,居住环境有一定改善,住宅功能质量明显提高,促进了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化学建材节能型塑料窗、太阳能建筑技术的应用[7,8]。“八五”期间,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8000万m2,在近2亿m2的建筑上安装使用了3000万m2塑料窗;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筑材料670多万t,占全国应用总量的40%;推广太阳能热水器330万m2,被动太阳房575万m2。从1992年起,先后在北京、河北、沈阳、甘肃、宁夏等地开展了8个城市的建筑节能试点工程和试点小区建设,一些地方也开展了不同类型的建筑节能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到1995年,全国已累计建成了节能住宅4775万m2,生产、应用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相当于870多亿块标准砖,其中各类砌块140亿块标准砖;各类保温窗形成规模,其中塑料窗生产企业2000多家,年生产能力30万t;具有一定规模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250多家,可以生产全天候、全年候的太阳能热水器。同时,在北京、哈尔滨、西安等地开展了建筑节能50%的试验住宅小区和试点工程建设。《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在《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 24—1986)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后颁布实施[9]

1995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颁布,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节能迈入了节能50%的第二阶段[6,10]。此阶段内,建筑节能工作在全国范围展开,颁布实施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11]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1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覆盖了我国气候分区除温和地区(主要是指云南和贵州两省)以外的其他四个区,即严寒地区(主要是指东北、内蒙古和新疆北部、西藏北部、青海等地区)、寒冷地区(主要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宁夏、陕西大部、辽宁南部、甘肃中东部、新疆南部、河南、安徽、江苏北部以及西藏南部等地区)、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是指长江中下游及其周围地区,范围大致为陇海线以南,南岭以北,四川盆地以东,包括上海、重庆二直辖市,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五省全部,四川、贵州二省东半部,江苏、河南二省南半部,福建省北半部,陕西、甘肃二省南端,广东、广西二省区北端)和夏热冬暖地区(主要是指我国南部,在北纬27°以南,东经97°以东,包括海南全境,广东大部,广西大部,福建南部,云南小部分,以及香港、澳门与台湾[9,13]。同时,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得到逐步完善。2000年2月18日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对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有关建筑节能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列出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14]。2005年11月10日,为进一步推动建筑节能50%标准的实施,建设部颁布了修订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职责,强化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对应工作中的任务要求;并进一步明确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1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建筑照明节能标准》(GB 50034—200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等标准相继实施,以节能50%为目标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初步建立[16-19]。1999—2005年,建设部共批准立项四批50个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总建筑面积达到486万m2。通过试点和示范,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节能技术体系与产品在试点示范工程中得到应用并开始大范围地推广应用,一批节能示范项目所采用的技术、产品的水平不断提高,由满足节能设计50%的标准到普遍超过50%的标准,部分项目可以达到节能65%的标准[2]。此阶段的建筑节能成就为我国“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检验、评价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奠定了基础。

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提出,在新建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关各方的责任担当做了具体规定[20]。条例的颁布执行,全面推进了建筑节能工作,同时也推动了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法制化,各地积极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行政法规,河北、陕西、山西、湖北、湖南、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地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21]

根据《“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统计,“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了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体系、财税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能力建设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宣传培训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得到全面推进[21]

(1)在新建建筑方面,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9.5%,施工阶段执行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5.4%,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42个百分点和71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48.57亿m2,共形成4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全国城镇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3.1%,比例超过30%的省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吉林、辽宁、江苏、宁夏、青海、新疆等省区市。

(2)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方面,截至2010年底,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共完成改造面积1.82亿m2,超额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1.5亿m2改造任务。改造后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平均节省采暖费用10%以上,室内热舒适度明显提高,并有效解决老旧房屋渗水、噪声等问题。部分地区将节能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综合整治等民生工程统筹进行,综合效益显著。(www.xing528.com)

(3)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全面开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33000栋,完成能源审计4850栋,公示了近6000栋建筑的能耗状况,已对1500余栋建筑的能耗进行了动态监测。在北京、天津、深圳、江苏、重庆、内蒙古、上海、浙江、贵州等9省市开展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共启动了72所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通过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掌握了公共建筑的能耗水平及特点,带动了节能运行与改造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节能潜力向现实节能的转化。

(4)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十一五”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从项目示范、到城市示范、再到全面推广的“三步走”战略,采取示范带动,政策保障,技术引导,产业配套的工作思路,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化效应逐步显现,五大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10年底,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实施了386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7个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城市、98个示范县。全国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14.8亿m2,浅层地能应用面积5.725亿m2,光电建筑应用已建成及正在建设的装机容量达1271.5MW,形成年替代常规能源2000万吨标准煤能力,超额完成“十一五”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100万吨标准煤目标。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宁夏、海南、湖北、深圳等省市全面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江苏、山东、陕西、湖北、河南、宁夏、内蒙古、浙江等省市设立专项资金或通过减免税费来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5)在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方面,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113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超过1300万m2。全国实施了217个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筑面积超过4000万m2。通过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住宅小区平均绿地率达38%,平均节能率约58%,非传统水资源平均利用率约15.2%,可再循环材料平均利用率约7.7%,综合效益显著。与此同时,北京市未来科技城、丽泽金融商务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湖南长株谭和湖北武汉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配套改革试验区等正在进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对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6)在农村建筑节能方面,部分省市对农村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探索。“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组织农民新建抗震节能住宅13851户,实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342301户,建成600余座农村太阳能集中浴室,实现节能每年10万吨标准煤以上,显著改善农民居住和生活条件。哈尔滨市结合农村泥草房改造,引导农民采用新墙材建造节能房。陕西、甘肃等省以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秸秆应用为突破口,对农村地区节能住宅建设及新能源应用进行了有益探索。

(7)在墙体材料革新方面,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超过40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55%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量35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应用量的70%左右,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墙材革新发展目标。各地根据自身气候条件及资源特点,不断推动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与产业升级转型,丰富产品形式,提高产品质量,保温结构一体化新型建筑节能体系、轻型结构建筑体系等一批建筑节能新材料、产品和技术得到推广。

在“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基本涵盖了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涉及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6-18,22-27]。同时,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国家标准进行了细化,部分地区执行了更高水平的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把先进成熟的技术产品纳入工程技术标准和标准图,通过标准引导技术进步。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深圳等地制定了具有前瞻性的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挥了标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2010年以来,《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等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迈入了节能65%的第三阶段[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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