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的文化都不同程度地在欧美等强势核心文化的“胁迫”下进入了所谓的“文化殖民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文化之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重要意义,因此,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由联合国自1989年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政策[11]。进入21世纪后,我国也通过各种方式保护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如2003年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正式启动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2003年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等八部委联合启动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场全国全民族范围内的、有完整保护政策和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拉开帷幕。这一运动体现出的正是国家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的全民“文化自觉”。从本质上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类对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反思的结果,也是人类对本民族传统文化反思和寻根的结果”。[12]
那么,在这项旨在保护、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的运动中,宛梆剧种也因其独特的艺术魅力在其处于生存的危机时被及时地纳入了国家的保护中。如果说上文中的“国家在场”体现出的是较为普遍性的、对宛梆的搜集和整理的话,那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中的“保护”在经过了一个长时段的探索后(尤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则更具针对性,具有系统、完善的方法论支持,这是对宛梆的更有力的保护:不仅在于对剧种价值的认定、具体保护政策的实施,还有对于传承人的确定及抢救性保护,等等。这一层面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首先,积极推动宛梆剧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经过地方政府和剧团全体演职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充分发掘宛梆艺术的多层面价值及分析其面临的重重生存危机的基础上,内乡县文化局向国家提交了宛梆剧团申请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书,经过层层的审核和逐级审查,宛梆于2006年5月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宛梆剧团则是作为宛梆剧种唯一的传承与保护的主体单位,承担该剧种的相关工作。
其次,是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推选。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有着清楚的界定: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13]并且,时任文化部副部长的周和平在2006年12月13日至18日于泉州举办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暨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培训班”上强调,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一是要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保护。[14]在此背景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承载着宛梆艺术精华的宛梆艺人,河南省于2006年7月以“首批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的形式,将宛梆剧团原团长、主攻生角的周成顺选定为宛梆的传承人。2008年1月文化部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宛梆周成顺和程建坤入选其中。2009年4月,周成顺、程建坤和李建海同时被选为“第一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10年6月,河南省公布“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老团长、主攻生角的范应龙和现任团长刘铁民同时荣登榜中。至此,宛梆剧种一共有2人被选为国家级“传承人”,3人先后被选为省级“传承人”。传承人的选定,不仅是国家对其作为宛梆剧种保护的重要地位的认定,同时也是通过国家政府的力量赋予了他们合法的政治身份。(www.xing528.com)
再次,是对老艺人的抢救性保护。如果说,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推选,体现出国家对传承人在“非遗”剧种保护与传承中的重要价值的认同的话,那么对传承人的抢救性保护政策,则是国家对剧种保护所实施的又一重要举措,它推动了对剧种宝贵艺术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工作的进行。“从2012年开始我们实施了‘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分批次分门类对年满60周岁的传承人实施记录,重点记录传承人选徒带徒的眼光、人格塑造的过程和精神技艺的表达。”[15]可以说,国家希望对传承人的艺术特色及成就实现多层面的保护,也正是基于此,宛梆剧团在地方政府及文化局的支持下,很早就开始了对老艺人掌握的剧目和唱腔的书面整理工作,近期则又开始了录音和录像工作,先是口述史的访谈和采集,从2017年9月20日开始,在宛梆剧团的大院内搭起舞台,开始对知名老艺人进行集中的代表性唱段的录像。这些资料,不仅是宛梆剧种的珍贵文献,同时也将很快被用于宛梆后续人才的培养与剧种音乐、剧目的恢复性建设中。
可以看出,在国家“非遗保护”工程的大力支持下,宛梆入选“名录”、周成顺和程建坤等优秀艺人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的“传承人”,以及当下对名老艺人的抢救性保护,都体现了国家在场的力量对宛梆保护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证明了,国家“非遗”保护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等指导方针和原则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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