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它“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按字面意思,指的是艺术本身,但传承与传播的主要方式是代表性传承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对象是通过保护传承人所代表的艺人来保护艺术本身,而且艺人本身就是艺术最重要的主体。
笔者在音乐生态系统的“三维九要素”的分析框架中认为,“每一种音乐事象的存在都构成一个音乐生态系统,该系统又可分为文化系统、自然系统与音乐系统三个子系统,三个子系统之间存在密切的相互关联性,某一系统的变化必然对其他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每一个子系统又是多因素的复合体,各因素之间也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即所有子系统及其各因素之间构成环环相扣的关系链条,以至于‘牵一发而动全身’”[3]。艺人在生态系统中仅是一个要素,但却举足轻重,是最具创造性的因素,是整个生态系统的灵魂。事实也反复证明,某种繁荣强大的艺术事象,必有一个或一群强大的艺人在担当引领发展的核心作用。(www.xing528.com)
据此推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对象,毫无疑问是包括艺术事象在内的艺术文化,但还应该是整个生态系统,不是艺术文化的某一方面,不仅仅是艺术事象本身。其中,艺人作为音乐艺术文化的活载体,在传承与保护活动中,应该处于核心地位。王文章先生在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座谈会上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秀传承人”[4]。笔者认为应该是传承人所代表的广大艺人,他们是艺术事象的灵魂。笔者赞成“‘乐人’是整个音乐事象的操纵者”[5]的判断。但由于“乐人”文化水平、社会阶层等现实状况的限制,其中心地位并不是天然赋予的,而只是理论研究的结果,这就需要政府等强势部门赋予他们这一中心地位,并绝对尊重、充分挖掘和发挥他们这一中心地位的作用。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塑造和巩固艺人的这一中心地位尽到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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