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如果我们不对当前的分类体系进行进一步反思,并且不跳出以往民俗研究和单纯的艺术模式,对敦煌临摹技艺传承等方面的研究就无法独立展开或者说有新的突破。针对敦煌石窟这两项技艺,笔者认为还可以从人类学的视角去讨论,尤其是艺术人类学的观点。正如方李莉曾经提到过的:长期以来,我们对艺术的研究,都只是单纯对艺术本身的研究。它和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是两个不相干的领域,但我们目前要做的西部文化艺术的研究,如果不和社会学、人类学结合起来,就很难有研究上的深度和广度。[30]各种物质与非物质文化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非物质的文化是由人来一代一代“活态”传承下来的。针对人的微观以及“个性化”研究一直是人类学的一项长处。
第二小节中曾提到,20世纪40年代开始敦煌研究院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临摹等活动。到了今天,各大学术机构、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这两项技艺的总人数已经数不胜数(从事彩塑制作的人员数量少)。仅以敦煌当地而言,大大小小冠以“敦煌”二字的画室不止数十家,几乎所有的画室都会涉及壁画临摹与美术品销售的业务。这些画室的负责人,有人曾经在敦煌研究院从事过专业的工作,后来辞职创办了自己的画室;有的人是具备一定美术基础,随后公开或者私下拜研究院的专家为师,随后从事壁画临摹;另外还有人是自学相关绘画知识,来敦煌开设画室。彩塑制作也是类似的情况,例如“敦煌大乘艺术有限公司”创始人杜永卫就曾在敦煌研究院从事过专门的彩塑制作工作,后来他辞职成立了该公司,而且现在还在招收学徒。此外,一位敦煌本地的居民鲁勤学创办了“敦煌彩塑厂”[31],陶土烧制出莫高窟的经典塑像,并将其作为文化商品在销售。笔者曾经随机进入敦煌市的某画室进行采访,该画室的负责人明确告诉笔者,他觉得敦煌壁画的临摹是有它自身的用色特点和造型特点的,但他本人并不认为它属于真正的艺术,因为他本人到美国办画展时曾遭到质疑,美国方面并不觉得临摹是一种艺术创作,并且也不是真正的文物,这让他感觉很尴尬。还有一些画室则是借用敦煌的艺术元素在进行二次创作,并不是本文所谈及的临摹。由此可见,有关这两项技艺的传承目前已呈现出十分复杂甚至是混乱的现状。
根据甘肃省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敦煌美术技艺”的申报单位为敦煌研究院,但敦煌研究院至今没有明确认定某个人或某团体为该项目的传承人。“敦煌彩塑制作”的申报单位是一个署名为“敦煌文化学会”的团体。而据了解,“敦煌文化学会”成立于2008年,由当地从事敦煌文化的专业人员组成,后因为内部协调问题,目前已经处于解散状态。另外,敦煌市为了支持彩塑制作技艺,认定“敦煌大乘艺术有限公司”与“敦煌彩塑厂”为该技艺的传习所。但是“传习所”的认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更像是一种单纯的挂牌行为,目前还并未和“传承人”产生直接关联。大乘艺术公司个人和公司截至2016年采访时间为止并未得到来自政府的补助;然而,“敦煌彩塑厂”却因为很偶然的原因,当地政府为其在鸣沙山附近新打造的商业景区提供了一间铺面。(www.xing528.com)
有关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周星在其文章中曾提到: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32]在日本,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被称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媒体和国民将其尊称为“人间国宝”(“人间”为一个日语单词,译为人类),周星先生将其翻译为“活国宝”,认为该词语可以对应中国的“工艺美术大师”或者“非遗传承人”。日本推出人间国宝制度是文化遗产保护中首次以人为中心的保护理念,因为在非物质类的文化遗产保护中,以人为本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过在日本,“人间国宝”几乎都为艺术或者工艺美术相关的专业人员,而我国的“非遗传承人”也包含有一些民俗文化的传承人,例如剪纸、饮食类,还有口头文学、民间节庆等方面。由于很多民俗类传承人的评选标准并不够“严谨”,因为民俗类的文化无法通过某种历史或者艺术标准来评判优劣,有些民俗项目甚至会倾向于某人对该民俗活动的热爱程度,即所谓的“热心人”。而像敦煌的这两项非民俗的项目,其传承人的特点在于他们掌握了独特且艺术价值很高的技法,并受到业内广泛认可。因此,不可将民俗与非民俗事项的传承人都泛化为“非遗传承人”,至少对于类似临摹与塑像制作的项目应该继承以前提出来的“工艺美术大师”这一理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