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引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的元廷诏书里说:“蛮子百姓每,不似汉儿百姓每,富户每有田地,其余他百姓每无田地,种着富户每的田地,养和喉嗉系,更纳租税有。”江浙省臣亦谓:“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这里清楚地表明了南北方农民地位的差异。南方租佃制盛行,多无地少地的佃农;北方相对说地广人稀,自耕农在数目上仍占优势。
自耕农是政府差发杂役的主要承担者。经过从蒙古国以来的军、站户签发以及投下贵族擅招影占的结果,近上、甚至中等的人户皆被签充军、站户和成为受庇于权豪的投拜户,所余下的民户都是贫下的农民。他们除本身原应有的负担外,还必须分担那些被签军站户所闪卸下来的差役。[1230]在当时北方赋役主要以户、丁为征调对象的情况下,“兼并之家与畸零之户均当周岁之役”,越是富有就越不感到负担,而越是贫困者则越感到不胜沉重。王恽《田家谣》描写:“我本耘田客,挨排为主户。岁无儋石储,日有箕敛聚。刻肌医却眼前疮,肉至无剜疮愈腐。支持非一朝,窘至空捶楚。东邻匠色日优游,西里征家厌温饫。平时皞皞等王民,一苦一甘邃如许。两淮悠悠田四开,差徭不及无天灾。比之老稚转沟壑,一饱而死犹春台。”[1231]一般经常性的差徭之外,筑城、开河、运输等浩大的工程也都临时征发民户来担任。譬如:至元八年发中都、真定、顺天、河间、平滦民二万八千余人筑大都宫城。至元十八年发济南傍近十路民五万浚胶莱运河。王恽的《录役者语》诗组,显然是为被征发来城大都的河南役夫而作的。其一云:“十人供役二三回,困似车轮半道摧。眼底去留生死隔,争如先作陌头灰。”其二有注云:“或云河南役夫既罢归,九者皆殁,其一负众骨而西渡芦沟……前次范阳,亦病死。”[1232]他们的悲惨处境,显然是远超过军、站、匠等户类的。
农民被编制在社的组织里,受到严密的监视与控制。“或不务本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分,或费用无节,或元贫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结游惰”,都受到社长的监督。政府又规定:“诸经商或因事出外,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究治。”“诸关厢店户,居停客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违者罪之。”诸王投下的属部与分封人户,控制则更加严格。草原的部民逃亡转徙者皆有厉禁。成宗大德十年(1306年)十二月,“诸王合而班答部民溃散,诏谕所在敢匿者罪之”。仁宗延祐五年(1318年)六月,“汰净州北地流民,其隶四宿卫及诸王驸马者给资粮遣还各部。”泰定帝元年(1324年)三月,“给蒙古流民粮、钞、遣还所部,敕擅徙者斩,藏匿者杖之”。同年七月,“赈蒙古流民,给钞二十九万锭,遣还。仍禁毋擅离所部,违者斩”。对汉地的封户,也同样以私属看待。真定人张础,事忽必烈于藩邸。因为真定是阿里不哥承袭的封地,所以,他遣人向忽必烈索还张础,说:“张础,我分地中人也,当以还我。”元朝建立以后,五户丝制贯彻执行,封户始终具有政府编民与投下私属的双重性质。投下领主当然是不放弃其控制权而损害自己的利益的。
在南方,租佃制盛行,佃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的比重相当高。如果说:北方的自耕农苦于役,则南方的佃农苦于租。私租一般都是在亩产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且愈是那些经过佃农精心耕作而亩产高的肥沃地、水地,地租额也愈高。熊禾说:“南北风气虽殊,大抵农户之食,主租已居其力之半。”[1233]“窭人无田,艺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东阳多宋贵臣族,民艺其田者……入粟半。”[1234]“涂田租谷,每岁与佃户两平抽分。”[1235]我们所见到的最高数是每亩单是租米便达三石二斗。为了存恤这些贫困的佃农,元朝政府曾直接对私租进行干预。至元二十年有诏:“合该租税,十分中减二分。所减米粮,御地主却于佃户处依数除豁,无得收要。”至元二十二年明令地主减租:“江南有土地之家,召募佃客,所取租课,重于公税数倍,以致贫民缺食者甚众。今拟将田主所取佃客租课,以十分为率,减免二分。”成宗即位,减免天下税粮三分,依至元二十年体例,“佃户每的三分也不要交”。大德八年(1304年),进一步规定:私租“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1236]。但实际的效果却很难于估计,恐怕只是一纸具文而已。夺佃是地主提高地租,增重剥削的普遍方式。这便大大限制了佃户对土地投资,精耕细作,以提高产量的积极性。租米之外,春麦的收获,在南宋初本“独归客户”,其后,地主已普遍征租。有的地方,在私租之外,“复亩征其丝”。至于鸡豕鱼藕等奉献,无偿力役的征用,都是农村中习以为常的惯例。
由于江南的赋役主要从地而征,“无田地人户,是甚差发不当”。政府一般通过地主来对佃户进行控制。佃户对地主保持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至元十九年的一份文件中说:“切见江南富户,止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又峡州路“管下民户,辄敢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年分,与买卖驱口无异。间有略畏公法者,将些小荒远田地,夹带佃户典卖,称是随田佃客。公行立契外,另行私立文约。”“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其贫寒之人,力有不及,以致男女怨旷失时,淫奔伤俗。”御史台臣认为:“前项事理,即系亡宋弊政,至今未能改革。南北王民,岂有主户将佃户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至如男女婚嫁,不由父母,惟听主户可否。腹里并无如此体例”。[1237]因此责行地方官府予以禁止。大德六年,另一份文件中也提到:“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雇,或佃他(地)作客过日,即非客户买致驱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视佃户不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1238]高利贷是地主克剥佃农的另一手段。“照得江南佃民,多无己产,皆于富家佃种田土,分收子粒,以充岁计。若值青黄未接之时,或遇水旱灾伤之际,多于田主之家借债贷粮,接阙食用。候至收成,验数归还。有田主之家,当念佃户,借贷口粮,揭取钱债,必须勒令多取利息,才方应副。或于立约之时,便行添答数目,以利作本。才至秋成,所收子粒,除田主分受外,佃户合得粮米,尽数偿还本利。更有不敷,抵当人口,准折物件,以致佃户逃移,田土荒废。”[1239]地主甚至命令佃户代服刑罚。大德三年政府官员曾提到:“江西地面,刑豪富户,令佃客斡人代诉词讼事。今后随处税户,除令佃户种田纳租外,毋得非理驱使。如有主使兴词论诉公事,及代为主户冒名陈告之人,取问是实,痛行惩治。”[1240]许楫任岭北湖南提刑按察副使,“武岗富民有殴死出征军人者,阴以家财之半诱其佃者,代己款伏。楫审得其情,释佃者,系富民”[1241]。常州豪民黄甲,“持(恃)财杀人,赂佃客坐之”[1242]。由此可见,这并不是个别的现象。当时,江南农村地主与佃户间的对立已十分明显:“江南豪家,广占农地,驱役佃户,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恣纵妄为,靡所不至。贫家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荆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衣食不足,由豪富兼并故也。”[1243]
主佃关系的确立是以佃契的形式作为法律上的根据的。在地主面前,佃农与奴婢一样处于卑幼的地位。这种尊长卑幼的封建名分,当时是由一系列行文法与习惯法所严格地确定的。黄溥记:“黄岩风俗,贵贱等分甚严,若农家种富室之田,名曰佃户,见田主不敢施揖,伺其过而复行。”此种风气,绝不止黄岩一地为然。朱元璋建立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五月诏天下:“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1244]这当然也不是朱元璋的新创,而是他将社会上流行的习惯以诏令的形式,正式肯定下来而已。元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诸典卖佃户者,禁。佃户嫁娶,从其父母。”从法律的观点来说:政府认定佃农的法律地位低于本主,然又高于驱奴。地主殴死佃户的罪罚与良人(即本主以外的平民)因斗殴杀死别人的驱奴相同。佃户不能公开买卖,嫁娶不由本主,这与驱奴明显不同。而且,主佃身份只限于有佃契的双方与约定的时限之内,佃户对于本主及其亲属以外的人,则同为平人。这与驱奴是个低于良人的固定社会等级,也截然不同。但是,在主与佃之间,则名分森严,不容干犯。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佃户这一阶层是在中唐以后,均田制破坏,社会上出现所谓“客户”的基础上,演进而来的。“客户”是与“主户”相对而言的,它是逃离原贯而客籍他方的人。柳芳《食货论》说:“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州县收其名,谓之客户。”[1245]它又称为“浮户”,“谓未有土著定籍者,言其蓬转萍流,不常厥居,若浮泛于水上然。”[1246]北宋多称为佃客,进而成为佃农的通称,农村佃农的人数已超出于主户之上。南宋租佃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主客户的区分已不复存在。元朝的江南一仍南宋之旧。北方苦于丁役的贫苦农民,多伺机向南流亡。而南方的佃农,相对来说,受政府的控制较弱,一有天灾人祸,他们便弃家流亡,而另觅安身立命之处。因此,在元代,流民的人潮,史不绝书。以下,我们摘引其中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饥荒逼使饥民流亡的事例,以见一斑。
至元二十年(1283年),崔彧奏: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役者已十五万户。
至元二十七年,江阴、宁国等路大水,民流移者四十五万八千四百七十八户。
大德四年(1300年),建康、常州、江陵饥民八十四万九千六十余人。
至大元年(1308年),从蒙古草原南流的贫民八十六万八千户。绍兴、台州、庆元、广德、建康、镇江六路饥民四十六万余户,死者甚众。浙江流民户百三十三万九百五十有奇。(www.xing528.com)
天历二年(1329年),陕西诸路饥民百二十三万四千余口,诸县流民又数十万。池州、广德、宁国、太平、建康、镇江、常州、湖州、庆元诸路及江阴州饥民六十余万户。大都、兴和、顺德、大名、彰德、怀庆、卫辉、汴梁、中兴诸路,泰安、高唐、曹、冠、徐、邳诸州饥民六十七万六千余户,一百一万二千余口。凤翔府饥民十九万七千九百人。绍兴、庆元、台州、婺州诸路饥民十一万八千九十户。陕西、河东、燕南、河北、河南诸路流民十数万,自嵩汝至淮南,死亡相籍。
至顺元年(1330年),松江、平江、嘉兴、湖州等路水,饥民四十万五千五百七十余户。
至顺二年,浙西诸路比岁水旱,饥民八十五万余户。
元统元年(1333年),京畿水,饥民四十余万。
元统二年,杭州、镇江、嘉兴、常州、松江、江阴水,饥民五十七万二千户。江浙大饥,以户计者五十九万五百六十四。
后至元三年(1337年),江浙等处饥民四十万户。
至正十二年(1352年),大名路开、滑、浚三州,元城等十一县水旱虫蝗,饥民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八十口。
上引材料所说的“饥民”,固不能尽视为“流民”,然有饥民便有流民,饥民越多,流民数目也便越大,则是毫无疑义的。
延祐七年(1320年),建康等路流民甚至“纠为群党,自立头目。经过去处,或抢夺民物,或监(滥)打县官,扰害百姓。”[1247]流民的景况是十分悲惨的。王恽的《流民叹》里描写道:“我家本燕云,未省离乡国。前年一霜秋稼空,望入田间禾穗黑。忍饥犹待下年收,一涝高原水三尺。人生重迁乃本心,一馁催人忘南北。水采无菱芡,山收阙橡栗。虽云生处乐,乏物得生活。扶携远趁河南丰,道路无资日行乞。毳衣穿结杖蒿藜,气力凌兢双胫赤。”[1248]张养浩也写过一首《哀哉流民操》,描写这些挣扎在死亡线上的流亡者,“死者已满路,生者与鬼邻”。“一女易汁粟,一儿钱几文。”“甚至不得将,割爱委路尘。”[1249]这是一幅多么阴森可怕的人间地狱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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