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政策是蒙古贵族特权统治赖以维持的基石。早从忽必烈后期,把全国分划成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级的制度已在事实上形成。在桑哥主政时期,曾有意拉拢南人以与汉人抗衡。随着桑哥的失败,南人在朝廷上的地位完全丧失。四等人的划分正式载诸令甲。它们无论在法律、赋役、选举、任官等等方面,都享有不平等的待遇。
法律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736],甚至因而被杀以惩众。[737]杀人者死,并征烧埋银五十两付苦主,这是一般的规定,但“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738]这就为蒙古人任意殴杀汉人预设了免死偿命的特惠。诸王孛兰奚以私怨杀人,但因为他是“国族”,得以免死,仅杖而流于北鄙充军。对罪犯的审理,汉人归刑部,而“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又“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739]同一窃盗,汉人“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景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740]。如果“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已刺字去之”。[741]囚徒的待遇也各不同。“诸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余犯轻重者,以理对证,有司勿执拘之,逃逸者监收。”[742]
在官制和选举方面,中央最高的行政机关中书省、最高军事机关枢密院与监察机关御史台的正长,除特殊的例外,都是不让汉人担任的。中书宰执中,从忽必烈至元后期开始,中书右、左丞相、平章政事例皆为蒙古、色目,汉人最高只能充右、左丞或参知政事。大约在同一个时期开始,汉人不得预军政成了定制,[743]每岁车驾清暑上都,枢密院留员司本院事,而汉人不得与。[744]丞相奏事内廷,若有关兵机,虽位居右、左丞或参知政事的汉人,均须回避。[745]至元五年罢诸路女真、契丹、汉人为达鲁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人仍旧。大德元年(1297年),规定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阙,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南人不得职居台省,在忽必烈以后也成为制度,并认为“不宜总兵”。[746]武宗海山复诏:“廉访司里,革了南人,不教做书吏来。”[747]南人在元朝中后期拜行省参政的惟王都中一人。直到元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元廷为了收买江南人心,始任南人危素为参政,贡师泰、周伯锜为监察御史,当时人都认为是异典,“一时荣之”。科举本是汉族士人登仕的传统途径,但在元朝便碍于权贵一直不得实行。元仁宗始行科举,蒙古人与色目人为一榜,汉人与南人为一榜,考试内容难易不同;所取人数则四等人相等,但汉人、南人在人口总数上却要超出蒙古、色目千万倍。士子两举不第者,有恩授教授、山长、学正之例,蒙古、色目人限年三十以上,而汉人、南人则限五十以上。国子学生员之贡试也规定“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748];其授官则蒙古人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其人数则蒙古、色目、汉人均三岁各贡一人(后增为两人)。在子弟承荫、官吏迁转上也明显地各有不同。
此外,在拘刷马匹时,回回人三分中取二,汉人则尽所有拘收。汉人乘马和用马来曳车、耕地都有禁令。汉人百人以上执弓矢猎者处极刑,百人以下流远方,微及一兔之获亦有罪。“畜鹰犬猎者没入家资”。汉民学习枪棒、聚众迎神赛会,乃至集市买卖皆在禁限。江南地区夜间灯火也受禁约。百姓的服色、婚娶的聘礼也规定有歧视性的禁令。(www.xing528.com)
应该指出:元朝统治者的这些设法,实际上只是针对广大汉族人民的。至于那些依附蒙古统治者而有功的汉人官僚家族,则被视同“国人”,不在禁限之列。汉人禁持弓矢,而董俊一门,“于国家有大勋劳,非他汉人比,即赐以弓矢;仍命董氏之族,悉弛其禁”[749]。对于史天倪、天泽家族,也特于优惠,说:“太尉(史天泽)可同汉人耶!其孙非国人何?”[750]游显以战功受知,当任浙西宣慰使的蒙古人死,“省奏以国人嗣为。上曰:‘游某非国人何?’”[751]这些人事实上已经是蒙古统治者特权阶层的成员。相反的,广大下层的蒙古人户,在繁重的军役和剥削的重负下,不少人破产流亡,甚至卖身为奴婢。一些特权规定事实上对一般蒙古人并不能带来实际的利益。他们在实际经济地位上是同广大受压迫、受剥削的汉族人民相去无几的。
民族特权统治是元朝赖以维持的重要支柱,同时又是促使其很快灭亡的不治病根。南人与汉人的划分在分裂汉族人民、利用并加剧宋金以来南北方畛域的成见方面,作用是很恶劣的。以致“南北之士,亦自町畦,以相訾甚,若晋之与秦,不可与同中国。”[752]直到明朝中期,南人、北人的区分与党比倾轧,仍然是影响朝政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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