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成吉思汗以及窝阔台、蒙哥的几次分封,到了元初,绝大多数贵族既有其在漠北草原上的兀鲁思或爱马,又有其在华北中原地区的五户丝封户或采邑、汤沐邑,即所谓“投下”。从窝阔台以来的投下分封,既表明了诸王贵族势力的强大,同时也反映了大汗与贵族在权益上的矛盾。[708]
忽必烈即皇帝位后,采行汉法,建立起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与此同时,忽必烈对投下制度也大力进行了整顿。
在组织上,对拥有大数额封户,而又地区分散者,则在交换调整的基础上,使相对集中,以便于管理。如至元二年(1265年)闰五月,“分四亲王南京属州,郑州隶合丹,钧州隶明里,睢州隶孛罗赤,蔡州隶海都,他属县复还朝廷。”对另一些封户众多者,则从原属路分中分割出来,单独置路,避免与政府民户或其他投下之封户渗杂,减少管理上的困难。[709]封户数少者,则撤销原来的州县建置,并入所隶州城。[710]所有汉人世侯的封户,则明令取消,改隶民籍。至元元年十二月,罢各投下达鲁花赤,至元七年正月,敕诸投下官隶中书省。这些决定当然会为把投下视同私产的诸王贵族所不满,终于迫使朝廷让步。后来折衷成为“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诸朝廷,而后授职,不得通于他官”[711]。投下达鲁花赤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革罢。他们都是封主的陪臣亲信,升迁不入常选。朝廷对他们实际上只具有核准和监察、依法惩处的最高权力。
在制度上,至少从中统元年(1260年)开始,耶律楚材所定制的“五户丝制”已加倍成为“二五户丝制”,“其法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内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攒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712]投下五户丝料从贵由、蒙哥以来,皆投下自征于州郡。中统初元,中书省臣以为,如此是恩不上出,事又不一,于政体未便。奏准皆输大都总藏,每岁令各投下差官赴省,验数关支。灭亡南宋以后,至元十九年又将江南州郡分封诸王投下,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准中原五户丝数。成宗时增为二贯。朝廷复一再申令,禁止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禁征私钱及私决刑狱。定立诸王使臣驿传赋税差发,规定不得以银与非投下为斡脱,禁止口传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属。但是,实际上,诸王、公主驸马在投下内往往非法招收户口,私征租赋,拘刷人匠,索取钱债,还擅自收受投献的田土、民户,擅据炭场、山场,将征收的五户丝俵散民户加工织造,私役民户为柴米户,甚至“但凡所需物色,悉皆科拨本管人户”。因之,投下人户比之一般民户,负担较为沉重。
除去在封邑内拥有特权之外,诸王、公主驸马、勋贵在朝廷的行政、军事与司法监察机构内,又都可以不同的形式,干预大政。(www.xing528.com)
在中书省,置有中书断事官,“秩三品,掌刑政之属。国初尝以相臣任之,其名甚重,其员数增损不常,其人则皆御位下及中宫、东宫、诸王各投下怯薛丹等人为之。”[713]“其在宗藩戚畹膺王爵者,各得奏任二员或一员,世袭为之。”[714]很明显,他们是诸王贵族派驻在中书省的代表。它们主刑狱,但并不是一般刑部所掌的民刑案件,而是某些重大案件。当时规定:“凡大狱之折,要囚之当录,必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宗正府、刑部参伍听之,号称五府”。代表中书省参加审讯的便是中书断事官。明初中书省亦沿置中书断事官。宋濂说:“中书总天下之务而必设断事之官,所以修明其法禁,以防人为非,实寓刑期于无刑之意也。”[715]可知中书断事官实有监督中书政务的责任。
在中央最高刑法机关大宗正府里,其府长以诸王充任,其余扎鲁忽赤“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又有怯薛人员,奉旨署事,别无颁受宣命”[716]。大汗以怯薛一同断事,是成吉思汗所规定的制度。元时之诸王,亦有派员充任扎鲁忽赤的权力。文宗天历元年(1328年)十一月,在皇位争夺战中失败的泰定帝子晋王八的麻亦儿间卜和辽王脱脱伏法,燕铁木儿上言:“晋王及辽王等所辖府县达鲁花赤既已黜罢,其所举宗正府扎鲁忽赤、中书断事官皆其私人,亦宜革去”。可证宗正府扎鲁忽赤也同中书断事官一样,是由诸王所推派的私人来充任的。此外,《元史》里还记载有钦察、阿速两部人亦得各举监察御史[717],表明在御史台官属中,贵族们也有推荐私人代表的权力。
在最高军事机关中,也有四怯薛各选代表一名参加枢密院事的规定。[718]怯薛本身便是贵族特权集团。以上情况表明,投下诸王在中央的主要机关都拥有自己推派的私人代表,这种做法明显的是从蒙古国时期的“共享”、“共管”观念沿袭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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