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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颁布与司法机构建立|元史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11]札撒事实上包括经过他认可的旧有的习惯法(约速)、由成吉思汗所颁行的法令(札撒)与成吉思汗的圣谕(必里格)。无论是必里格、札撒以及以法律形式确定下的约速,都是经过口含天宪的大汗,根据其个人的意志与需要而决定的。最高权力集中于大汗一身,诸王贵族皆不得称汗。根据成吉思汗的指示:于怯薛歹中派人与失吉忽秃忽一同断事。这便是元朝怯薛参预朝政的滥觞。

法律颁布与司法机构建立|元史

在原始氏族制社会里,社会秩序是依靠世代相沿的习惯法(yusun约速)来维持的。随着阶级分化的出现,氏族制度崩溃了,旧有的观念形态、行为准则都动摇了,过时了。统治阶级为了安定秩序、巩固统治,就有必要照依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来强制人们奉行。成吉思汗就曾指出:“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和法令,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这也就是说,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306]这正表明了当时的统治者对制定法律的迫切性。早从1203年成吉思汗消灭了王罕后,便“大猎于帖麦该川,宣布号令,振凯而归”[307]。《史集》也记成吉思汗在即汗位之先,“订立完善和严峻的法令”[308](yāsāqhā>jasaq札撒)。其后,在出征花剌子模前,成吉思汗又举行了忽里台,“在他们中间对〔自己的〕领导规则、律令和古代习惯重新作了规定”[309]。西征结束后,他又“颁发了若干英明的诏敕。”[310]然后把所有这些法令集中起来,缮写成册,成为著名的成吉思汗札撒或大札撒、札撒大典。[311]

札撒事实上包括经过他认可的旧有的习惯法(约速)、由成吉思汗所颁行的法令(札撒)与成吉思汗的圣谕(必里格)。当时谈不上什么系统的编纂,可能有的书面记录也难免零乱不全,即使这些零编断简后来也多失载。只是在埃及史家马克利齐(Taqiad-Din Ahmad al-Maqlizi,1364—1441)的《埃及志》中部分地得以保存,但也很难认为其中的条文都是本来的面目。此外,在《史集》、《世界征服者史》和一些汉文史籍里也零碎地有所保存。根据元人的记载,在元宫廷的档案库金柜里,确实保存有成吉思汗札撒。柯九思《宫词》:“万国贡珍罗玉陛,九宾传赞卷珠帘,大明前殿筵所秩,勋贵先陈祖训严。”注云:“凡大宴,世臣掌金匮之书,必陈祖宗大札撒以为训。”[312]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亦载:“故事,天子即位之日,必大会诸侯王,读太祖宝训。”[313]所谓“祖训”、“宝训”,指的就是成吉思汗札撒中的必里格部分。

成吉思汗札撒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至高无上的汗权,二是对人民镇压的残酷。无论是必里格、札撒以及以法律形式确定下的约速,都是经过口含天宪的大汗,根据其个人的意志与需要而决定的。术外尼形象地说:“依据自己的想法,他(成吉思汗)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而对每种罪行,他也制定一条刑罚。”“他废除了那些蒙古各族一直奉行、在他们当中得到承认的陋俗;然后他制定从理性观点看值得称赞的法规。”[314]法律肯定大汗是长生天意志的代言者。最高权力集中于大汗一身,诸王贵族皆不得称汗。所有大小臣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札撒,像牛犊一样驯顺服从。在刑罚中经常使用的是死刑。发现逃亡之奴隶或逃跑之俘虏而不将其交还所有人者,处死刑。未得许可擅与俘虏衣服或食物者,处死刑。擅自离开所属之百户、千户外迁者,处死刑;收容者也要受到严惩。围猎中稍有错失,纵逸野兽者,有时也被处以极刑。盗马者,罚偿马九匹,无马则以其子代之;无子则“应如杀羊般将他斩杀”。说谎者亦处死刑。此外一些本不构成死罪的轻犯,以及在生活中禁忌的触犯者,如触及门阀,在水或灰中便溺等,也都处以死刑,充分表现了当时法律落后的残忍性。[315]不同的阶级在刑法上的待遇也是不平等的。一些勋贵大臣经过成吉思汗的特许,可以九次免罪。对于成吉思汗同族的贵胄,“若有人违犯已确立的札撒、初次违犯者,可口头教训。第二次违犯者,可按必里格处罚。第三次违犯者,即将他流放到巴勒真——古勒术儿的遥远地方去。此后,当他到那里去了一趟回来时,他就觉悟过来了。如果他还是不改,那就判他带上镣铐送到监狱里。如果他从狱中出来时学会了行为准则,那就较好。否则就让全体远近宗亲聚集起来开会,以作出决定来处理他。”[316]这里充分体现了札撒的阶级性。(www.xing528.com)

早在建国以前,成吉思汗便以别里古台“整治斗殴盗贼等事”(asa, atkärä,ür-iqulaqaiqudulüyilätän-iarqulatuqai整治了斗殴的行盗谎勾当有的每行教断者)。[317]建国以后,成吉思汗特任失吉忽秃忽为扎鲁花赤(arqui断事官),说:“如今初定了普百姓,你与我做耳目,但凡你的言语,任谁不许违了。如有盗贼诈伪的事,你惩戒着,可杀的杀,可罚的罚。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着。凡断了的事,写在青册上,已后不许诸人更改。”[318]扎鲁花赤负责所有诸王、驸马、各怯薛歹、各爱马(aimaq部)蒙古、色目人等奸盗、诈伪、婚姻、驱良等刑政之事。[319]剌失德丁记述失吉忽秃忽“决狱公正,给过犯人很多帮助和恩惠”。“无论在蒙古斯坦或〔其所属〕各地区境内,他的〔断案的〕方式方法的原则,奠定了判决的基础。”[320]可知他在刑法制度的建设上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根据成吉思汗的指示:于怯薛歹中派人与失吉忽秃忽一同断事。[321]显然,怯薛歹在这里是以大汗派出的代表来参预司法工作的。这便是元朝怯薛参预朝政(包括最高行政、军事与司法机关)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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