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新的时代,作为帝国子民,只有两件事要做,第一是“力农工”,专心努力把生产搞好,第二是明了与你有关的律令规定,别乱来,别犯法。
这两件事又在一点上重叠,那就是法的规范将一般人钉在土地上,不让人任意离开土地。秦的法律规范了特殊的“市籍”,一个人的身份挂在“市”那边,也就意味着这个人没有土地,不是正常的农人。列入“市籍”的人,在帝国中明显属于次等公民,地位只比刑徒高一点而已。
秦代律令文献中有一个常见的关键词“发”,指的是动员劳动力来为朝廷工作。首先会被“发”的对象,就是犯了法受罚的刑徒,如果刑徒不够用,那么接着就发“市籍”,而且很多时候,一“发”就直接同时“发”刑徒和“市籍”,这表明在朝廷眼中,这两种人实在没什么差别。
这样的法令精神当然就是我们今天说的“重农轻商”,甚至该说“重农贱商”。为什么“贱商”?除了传统经济观念中,觉得商人没有直接的生产贡献之外,在新的统一控制大背景下,商人到处流动,不会固定在土地上,和大部分的农人不一样,会制造控制上的问题。不一样,又难控制,就是要被尽量裁抑的。
秦的律令以刑罚威吓为基础,朝廷坚信刑罚越重,越能收获威吓的效果,使得人民不敢犯法,这样的观念就引来了“轻罪重罚”的作风。如果有一伙人联合偷盗,有人主谋,有人下手,有人把风,破案之后,该怎么罚?睡虎地出土的《法律答问》中明确规定,很简单,就看这一伙人犯下的罪里哪条最严重,所有人都处以与这条罪状相对应的刑罚。这是不分主从的判罚方式,而且就算是团队内最边缘的从犯,也和主谋同罪。
法家相信人性本恶,相信要用外在力量来规范人的行为,所以也就相信“轻罪重罚”的效果——连轻罪都罚得那么重,人被吓得连轻罪都不敢犯,当然就不会去犯重罪了。在这一点上,和将礼与法并列思考的儒家相比,法家对于人的认知、了解实在太简单,对于法落实执行会产生的连带作用也太缺乏思考、想象能力了。
他们没看到的连带作用,后来就成为偌大帝国快速瓦解的根本原因。“轻罪重罚”,失去了罪与罚之间的比例关系,造成“以刑致刑”的连环反应,犯罪受罚的人越来越多,终于多到破坏了这套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
那个时代没有犯罪矫正的概念,制定刑罚基本上都是为了报复、恐吓。犯了罪还把你关起来让你有吃有住,那是不可思议的。重罪罪犯会被剥夺生命,有腰斩、车裂等各种虐杀方法;轻一些的刑罚是砍手、砍脚、割鼻子,让犯人终身残疾;最简单、最普遍的惩罚,则是“夷为城旦”。城旦指的是筑城工,因为当时需要动员大量劳动力建造工程,主要就是筑城,于是后来城旦就引申为“强制劳动力”。(www.xing528.com)
“夷为城旦”意味着犯罪变成了公家的免费劳动力。城旦是一个身份,处罚的本身就是取消你原来的正常身份,降等(“夷”)为城旦,因而没有规定刑期,没有时间长短的分别。变成了城旦,就一直是城旦,除非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再将你升级,否则你永远不可能摆脱城旦这个身份。
“轻罪重罚”“以刑致刑”最大的效果,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帝国里的一大部分人口,都变成了强制劳动力,说得更明白、更直接些:他们都成了公家的奴隶,形成了规模不断扩张的奴隶大军。
公家奴隶很好用啊!可以派去修“驰道”,也可以派去建长城、阿房宫和骊山陵。“轻罪重罚”下,在帝国里不管犯了什么样的罪,都被罚来成为公家的奴隶。奴隶不断增加,要几万有几万,要几十万有几十万,难怪始皇帝可以不断启动这些空前的大工程!因为他掌握了空前的公家奴隶队伍,绝对是周代八百年见所未见的,而且其规模还在逐日逐月扩大。那么庞大的强制劳动力不用白不用,当然就对皇帝和整个统治系统产生了高度诱惑,刺激他们不断设计出运用这些劳动力的工程。这是秦始皇“好大喜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然而“以刑致刑”也必然形成了这套法家系统内部最大的矛盾。原本朝廷对于人民最严格的要求有二,一是留在土地上努力生产,二是安居不动,别制造问题。但一个人一旦变成了刑徒,被拉去参与强制劳动工程,他就不得不离开土地,既不能致力于农业生产,还要千里跋涉远方去。
“轻罪重罚”使得很多人离开土地,无法安居乐业,于是原有的农业经济基础被破坏了,原有的邻里组织基础也被破坏了。
在此之上,始皇帝为了防范六国遗民作乱,又两度下令将各地的富豪迁到咸阳来就近看管。这些人也离开了旧有的基础,也成为无根、不受土地与邻里组织约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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