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不同部门公布的标准,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人口普查使用的《职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另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的分类。这两种分类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都是依据在业人口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除此之外,社会上还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职业分类方法——按照职业的工作方式,对职业类型进行归纳聚类。
(1)《标准》依据在业人口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同一性,将全国范围内的职业划分为8个大类、64个中类、301个小类。其中8个大类的排列顺序是: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②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③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④商业工作人员;⑤服务性工作人员;⑥农、林、牧、渔劳动者;⑦生产工作、运输工作和部分体力劳动者;⑧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在8个大类中,第一、二大类主要是脑力劳动者,第三大类包括部分脑力劳动者和部分体力劳动者,第四、五、六、七大类主要是体力劳动者,第八类是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2)《大典》参照国际职业分类标准,从我国实际出发,按照工作性质同一性的原则,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了科学划分和归类,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职业结构状况。《大典》将我国社会现有的职业结构划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 838个细类(职业)。其中8个大类分别是:①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③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④商业及服务业人员;⑤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⑥生产、运输人员及有关人员;⑦军人;⑧不便分类的其他人员。这是我国人才市场目前普遍适用的职业分类方法。为及时反映新职业的发展变革,2004年8月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对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开发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信息发布制度,系统介绍新职业名称、定义、主要工作内容以及从业人员状况等情况。同时,定期组织专家对《大典》进行增补修订,并及时颁布《大典》增补本。《大典(2005增补本)》收录了77个新职业;《大典(2006增补本)》收录了82个新职业;《大典(2007增补本)》收录了31个新职业。为适应发展需要,2015年新版《大典》职业分类结构为8个大类、75个中类、434个小类、1 481个职业。与1999版相比,维持8个大类、增加了9个中类和21个小类,减少了547个职业,如表7.1所示。
表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职业分类表(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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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所从事职业的工作方式,可以把职业类型归纳为16种。按这种分类方法,在职业分析的时候常常把适合某一特定职业类型的人统称为“种族”或“部落”,如“创意型部落”“运营型种族”等。按照工作方式区分的16种职业类型及典型职业如表7.2所示。
表7.2 职业类型及典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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