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规模经济建设,城镇人口不断增加,致使1952年到1953年,粮食出现了供销不平衡的严重局面。奸商乘机搞粮食投机,牟取暴利,扰乱民心。直接影响了人民生活、扰乱了市场,干扰了国家建设。
为了解决粮食购销问题,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其主要内容:一是在农村向余粮户实施粮食计划收购;二是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户农民实行计划供应;三是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四是在中央统一管理下,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管理粮食。11月19日,政务院发布命令,公布了“市政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从此,粮食开始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中央根据有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接着实行油料的统购和食油的统销。1954年又实行棉花的统购和棉布的统购统销。从1954年9月起,我国城乡开始实行棉布、食用油凭票定量供应办法。从1955年11月起,全国城乡统一实行粮食及粮食制品凭票定量供应的办法。
1953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中共河北省委召开全省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税征收与粮食计划收购的方案》《关于配合粮食计划收购大力供应物资、稳定金融物价的方案》 《河北省实行粮食统购后的市场管理办法》和《粮食计划供应方案》等文件。这些文件规定:凡主要粮食均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管理,禁止一切私商小贩贩运粮食;城镇集市中的国营、公营和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以及合作社经营的粮食加工厂、粮食商店均应在国家粮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为国家加工或代办粮食业务。私营粮食加工厂、小磨坊、粮食店,以及粮食运输、旅店、熟食业及食品工业均不得私自采购粮食;城市中的消费者按户口凭证供粮、计划供应。会议决定从秋季开始在全省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并确定全省粮食征购任务为17亿公斤。
1953年10月,下花园矿区委和矿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及河北省关于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在全区开展了宣传及贯彻。全区抽调30多名干部,组织了100多人的宣传队伍,深入农村,宣传党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通过召开乡党员干部会议、党员大会、乡人民代表会议以及共青团、民兵、妇女等各种群众组织的干部会议和群众大会,用回忆对比、算账等办法,进行层层教育发动、反复说服动员,使广大农民直接受到了教育,认识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形成了“积极生产、节约粮食、支援国家建设光荣”与“贩粮违法,囤粮可耻”的氛围。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粮食管理办公室,配合粮食部门抓粮食工作。采取上级下达控制指标,发动群众自报和民主评议的办法,将购销指标落实到户。公粮按商品粮接收,所征粮食按统购价折算成款项,由财政部门扣抵征收后,其余部分作为统购付给现金。故在工作中通常把公粮征收和商品粮统购合称征购。当时按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确定各种农田和农作物品种的征购任务。广大农民通过接受宣传,听取讲解,了解了国家发展经济的总路线以及粮食政策,进一步解除了顾虑,积极把粮食卖给国家。通过召开会议、宣传政策、调查摸底、有的放矢地建立供应点,做好城市粮食统销和农村缺粮户的计划供应工作,保证了城乡粮食供应。1953年,共收购余粮316.45万公斤,比计划202.1万公斤超收56.58%。1954年沿守旧序按农村粮食购销规定,又采取了“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削高就低”的原则进行了整顿,全年成交各种粮食257.56万公斤,收购余粮92.25万公斤。
从1955年3月开始,根据河北省的指示精神,在全区农村推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三定”的具体原则是:以户为单位,按1955年实际产量,经过评定,确定常年产量,留足“三留粮”(口粮、种子、饲料)和少量社会余粮(一般为产量的3%到5%)再扣除应征公粮后,余者为余粮户。以此核定统购粮。不余不缺者为自给户,不予购、销。自产粮不足“三留粮”者为缺粮户,予以核定统销指标。同时宣布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定”,分月供应。当时订购的起购点是保证每人每天口粮0.5公斤,以农业合作社或行政村为单位,对起购点以上的余粮进行定购,对缺粮的进行定销。超过定产数量的增产部分,增购不超过40%。在“三定”数字确定后,对余粮户发给“定产、定购通知书”,对自给户发给“定产通知书”,对缺粮户发给“粮食供应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行“三定”政策后,下花园区1955年布置下达统购任务4.58万公斤,经区和粮食部门努力,实购6.45万公斤,超额完成任务。1956年全区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粮食“三定”由以户为单位改为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购销,建立了以社为单位的分户粮食购销底账,逐步完善了社队的粮食分配。
1954年,农村实行统购统销后,逐步放开粮食议购议销市场。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以外的余粮可以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1954年全年合作社成交145万公斤,占上市量56%,其他农民调剂余缺成交20多万公斤,占上市量7.85%,价格保持在统购价和统销价之间。
1955年8月,国务院、省政府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及相关命令和实施细则后,开始实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发放《居民粮食供应证》和《集体粮食供应证》。本着“发展生产,保证劳动”“节约粮食,保证供应”的精神,根据劳动强度差别和年龄大小,对市区居民口粮按三等九级划分,分月供应粮食。
按照“按人定量”的口粮供应办法,第一步开展了认购一个月内自报口粮定量;第二步以户为单位按三等九级合计供应,发放居民粮食供应证和集体粮食供应证,开始了凭证供应。居民人口发生变动,如迁移、婚嫁、出生、死亡、分居、并居等,凭户口证件办理粮食供应的证件或转移手续。工种变动和儿童年龄增长、入学、升学,凭户口或证明按规定按时调整定量标准。同时宣传节约粮食,居民定量以内节约的粮食指标由供应粮站办理储备,实行存粮自愿、取粮自由节约归己的办法。1955年12月10日,经查对户口鉴别人口,全区发出购粮证1575个、油证2102个、粮食兑换证245个、粮票10.63万公斤、布票7.87万市尺。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一人一份粮,干什么活吃什么粮”的精神,通过深入工作既核好本工种,又照顾到周围相似的其他工种,进行了分别定量,取消了各工种的粮食定量幅度。在前一段基础上重新审核工种定量。全区通过各单位自报、粮食局派人抽查,1956年底,全区30个伙食单位3538人总定量86079公斤,经过核定工种确定定量,总定量核减为77018公斤,减少了9061公斤。从此确定了定量标准,为今后的定量供应奠定了基础。群众叫嚷“吃不饱”的情况逐日消失。(www.xing528.com)
1955年9月,在全区实行票证制度。票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农村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工商行业粮食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全国通用粮票、河北省地方粮票等8种。
统购统销开始时,对工商行业用粮的供应办法是:由用粮单位按照过去的实际用量制定出用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购粮证,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1954年,非农业用油实行计划供应,张家口地区关于食用油计划供应办法规定: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分别核定食用油定量,工商行业用油本着维持正常生活又厉行节约的原则,由用油单位按期编制用油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按计划供应。
1956年,下花园区粮食部门将食用油供应委托煤矿工属乡中心商店和供销社代销,供应标准:有组织人员0.65公斤,市民0.4公斤,农民0.3公斤,高级知识分子及13级以上干部每人另外照顾0.25公斤,每月市油脂公司根据上报人口下拨食用油。行业用油指标每月不超过2000公斤,由供销社、中心商店、公私合营企业及合作商店作出计划上报工商联审批。根据用粮数,糕点按5%供油,小食品根据营业情况供应。
实事求是地说,实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是中国工业化初创阶段必须采取的一项战略性决策,是一项适合当时历史条件的积极举措。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统购统销政策不仅稳定了市场,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全国人民吃、穿的基本生存问题。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一切为了人民”根本宗旨的最好体现。
统购统销政策还基本满足了全社会各项事业及初期工业建设对大宗粮食的需求。
统购统销政策和互助合作相互联系、互为支撑、互为促进,极具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大战略意义,彻底改变了旧中国有史以来由官僚资本、私营商人独统粮食、油料、棉花、纱布等国民经济战略物资的局面。
20多年的实践证明,统购统销政策利国利民。在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的情况下这一政策确保了国家安定、社会有序,保证了人民基本生活。每逢灾年大量调集粮食赈灾度荒,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