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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战术基础:完整规定如战备等级、重要动作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等级战备制度,即为有关战备工作的一整套规定。包括关于信息报知、警报发放、战备等级、战备值班、战备检查和战备报告等的规定。

灭火战术基础:完整规定如战备等级、重要动作

所谓等级战备制度,即为有关战备(作战准备)工作的一整套规定。包括关于信息报知、警报发放、战备等级、战备值班、战备检查和战备报告等的规定。为了使公安消防部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2009年5月26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

(一)战备等级的划分与要求

战备等级是指部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战斗准备程度的区分。目的在于使部队根据情况和上级指令,保持一定的战备状态,必要时能立即转入更高的战备程度,以适应作战的需要。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1.经常性战备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全勤指挥部人员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2)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3)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4)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2.二级战备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2)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3)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www.xing528.com)

4)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5)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6)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3.一级战备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2)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3)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4)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况着战斗服装待命。

5)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二)等级战备命令的发布与解除

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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