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单证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一般都以FOB或CFR价格条件对外成交,在这种情况下,由我进口企业办理保险,通常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按预约保险协议的要求,进口企业应在收到国外出口发来的装船通知后,即缮制保险通知单,将船名、开航日期、预计到达时间、品名、数量、金额、装卸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确认盖章后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2.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口企业或委托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商务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提货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申报期限的规定
按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滞报金的起征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缮制与出口货物报产单的缮制,在许多项目的填制上基本原则相同,只在某些项目的填制上另有特点。
(1)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等。
(2)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或代码。
(3)征税比例
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4)起运国(地区)
指进口货物起始发运的国家(地区)。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运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为起运地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的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5)装运港(www.xing528.com)
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6)境内目的地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地、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7)批准文号
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8)成交方式
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境的填报CIF价。
(9)运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的全部国际运输费用。填报规则与出口报关单同栏目的填报规则相同。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10)保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所含的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填报规则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栏目的填报规则相同。
(11)用途
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12)原产国(地区)
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除上述所列项目外,报关单上的其他项目的缮制要求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相同项目的填报要求相同,在此不赘述,请参照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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